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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BH 0001 S-2020 调味水产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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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BH 0001 S-2020 调味水产干制品 2020 调味 水产 制品
Q/SHBH石狮市海百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HBH 0001S-2020代替 Q/SHBH 0001S-2017调味水产干制品2020-03-08 发布2020-04-08 实施石狮市海百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SHBH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特性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理化指标中的过氧化值指标依据 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是对备案号为0595350233S-(2017)的企业标准Q/SHBH 0001S-2017调味水产干制品的修订(备案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本标准与 Q/SHBH 0001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已更新的国家标准变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表述文本内容;删除理化指标中的“农药残留”项目。本标准于 2020 年 3 月 8 日发布。本标准由石狮市海百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石狮市海百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芳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HBH 0001S-20201调味水产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水产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香辛料为辅料,经原料处理、调味、烘烤或油炸、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调味水产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HBH 0001S-20202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3.1产品根据动物性水产品种类不同分类:海鱼干制品、头足类干制品。3.2产品根据烘烤或油炸工艺不同分类:烤水产干制品、油炸水产干制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7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呈经烘烤或油炸后该品种产品的固有色泽,色泽均匀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产品固有形态,大小基本一致滋味及气味滋味鲜美,咸甜适宜,具有该品种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HBH 0001S-20203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海鱼干制品头足类干制品水分/(g/100g)2835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6.0苯并(a)芘a/(g/kg)5.0铅(以 Pb 计)/(mg/kg)0.51.0无机砷(以 As 计)/(mg/kg)鱼类制品其它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制品除外)0.10.5甲基汞(以 Hg 计)/(mg/kg)食肉性鱼类制品其它水产动物制品(食肉性鱼类制品除外)1.00.5镉(以 Cd 计)/(mg/kg)凤尾鱼、旗鱼制品其他鱼类制品0.3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多氯联苯b/(mg/kg)0.5铬(以 Cr 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食品添加剂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a:仅适用于烘烤类动物性水产干制品。b: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微生物学限量微生物学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a 样品的采样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HBH 0001S-20204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2094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磁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气味并品尝滋味。6.2理化检验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9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1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3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3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HBH 0001S-20205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同一品种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取样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小包装,抽样数量为 8 小包装。样品分两份,1 份供检测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7.4产品检验7.4.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物。7.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生产工艺、配方有变更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运输包装箱上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HBH 0001S-202068.2.1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分别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运输的交通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并离地离墙贮存。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为 812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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