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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GZY 0003 S-2022 鹿血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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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GZY 0003 S-2022 鹿血粉固体饮料 2022 鹿血 固体 饮料
苏 州 红 冠 庄 国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HGZY 0003S-2022 鹿血粉(固体饮料)2022-02-16 发布 2022-03-04 实施 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QHGZ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43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0 3Q/QHGZY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千灯镇石浦路歇马桥)委托海宁市紫金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宁大道 8 号 18 幢-B)生产的鹿血粉(固体饮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兵。本标准于 2022 年 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QHGZY 0003S-2022 1 鹿血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血粉(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鹿血为原料,经均质、过滤、冷冻干燥、粉碎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鹿血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鹿血: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 2012 8 号),鹿血应来自于非疫区的健康活鹿,经检验合格无污染的鲜鹿血,并符合 GB 2707、GB 3165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QHGZY 0003S-2022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有光泽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5.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1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J S Q BQ/QHGZY 0003S-2022 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或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和抽样 4.4.1 以同一投料、同一天生产班组生产的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00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00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5.1.2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应牢固、整洁、防潮、美观。5.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避免雨淋或日光直接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J S Q BQ/QHGZY 0003S-2022 4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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