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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FSP
0005
S-2019
调味茶I
2019
调味
Q/QFSP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QFSP 0005S-2019调味茶 I文稿版次选择2019-07-01 发布2019-0710 实施佛山市樵夫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6018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5日Q/QFSP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樵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允贤。本标准于2019年07月01日首次发布。Q/QFSP 0005S-20191调味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茶I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水果果粒、食用糖、食用花卉、坚果、苦瓜、红枣、荔枝干、柠檬、玫瑰茄、蜂蜜、辣木叶、牛蒡根、番石榴、苦荞麦、大麦、重瓣红玫瑰、线叶金雀花、玄米(糙米)、香茅、香辛料、荷叶、丁香、枸杞子、佛手、山楂、胖大海、罗汉果、决明子、蒲公英、紫苏、桑椹、薄荷、桔红、甘草、姜、莲子、龙眼肉(桂圆)、百合、肉桂、陈皮(橘皮)、人参(人工种植)、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过选料、预处理、拼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调味茶I。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Q/QFSP 0005S-20192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10糙米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5436热封型茶叶滤纸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812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GB/T 29370柠檬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518番石榴NY/T 709荔枝干NY/T 963苦瓜NY/T 1506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卫生部2012年第19号公告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国卫食品函2013年第8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卫办食品函2015年第100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陈皮和石斛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茶叶应洁净、无霉变、无虫蛀、无腐烂、无异味及无明显杂质。3.1.2水果果粒干应选用可食用的水果果粒干,应干燥、洁净、无霉烂、无虫蛀。3.1.3食用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4食用花卉应符合 NY/T 1506 的要求。3.1.5坚果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6苦瓜应符合 NY/T 963 的要求。3.1.7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3.1.8荔枝干应符合 NY/T 709 的要求。3.1.9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要求。3.1.10玫瑰茄应符合卫生部 2004 年 17 号公告的要求。3.1.11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Q/QFSP 0005S-201933.1.12辣木叶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 19 号公告的要求。3.1.13牛蒡根应符合国卫食品 2013 年 83 号函的要求。3.1.14番石榴应符合 NY/T 518 的要求。3.1.15苦荞麦、大麦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16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 3 号公告的要求。3.1.17线叶金雀花应符合卫生部 2014 年第 12 号公告的要求。3.1.18玄米(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的要求。3.1.19香茅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20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21荷叶、丁香、枸杞子、佛手、山楂、胖大海、罗汉果、决明子、蒲公英、紫苏、桑椹、薄荷、桔红、甘草、姜、莲子、龙眼肉(桂圆)、百合、肉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要求。3.1.22橘皮(陈皮)应符合国卫办食品 2015 年 1003 号函的要求。3.1.23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 17 号公告的要求。3.1.24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2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及 GB 2762、GB 2762、GB 2763、GB 2763.1 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性状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3总灰分,%18铅(以Pb计),mg/kg1.5六六六,mg/kg0.2滴滴涕,mg/kg0.2乙酰甲胺磷,mg/kg0.1杀螟硫磷,mg/kg0.5三氯杀螨醇,mg/kg0.2氰戊菊酯,mg/kg0.1展青霉素a,g/kg50.0Q/QFSP 0005S-20194a:仅适用于添加了山楂的产品。3.4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净含量要求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将适量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有无外来杂质,嗅其气味,用开水冲泡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5.2.2总灰分按 GB 5009.4规定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5.2.4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规定方法测定。5.2.5乙酰甲胺磷按 GB/T 5009.103规定方法测定。5.2.6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规定方法测定。5.2.7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规定方法测定Q/QFSP 0005S-201955.2.8氰戊菊酯按 GB/T 5009.110规定方法测定。5.2.9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规定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组批和抽样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若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6.3.2检验项目Q/QFSP 0005S-20196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若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7.1标志和标签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国内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联系方式、贮存条件、产地等。其中有添加新资源食品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公告规定中标识、标签的要求。销售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复合袋包装的产品,复合袋应符合GB 9683 的要求;采用塑料罐包装的产品,塑料罐应符合GB 4806.7 的要求;采用玻璃罐包装的产品,玻璃罐应符合GB 4806.5 的要求;采用铝箔复合膜、袋包装的产品,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T28118 的要求;采用纸盒包装的产品,纸盒用纸板应符合GB 4806.8 的要求;采用袋泡茶方式包装的产品,茶叶滤袋应符合GB 4806.7、GB/T 25436 或GB/T28121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要轻装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混装。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有防虫、防蝇、防鼠等设施,产品贮存时离墙需有 10cm 的间距,离地需有 10cm 的间距,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4.2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具体以标签标注为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