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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BYX 0001 S-2021 芝麻调和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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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BYX 0001 S-2021 芝麻调和油 2021 芝麻 调和
Q/PBYX0001S-2021平凉市崆峒区北塬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PBYX平平凉凉市市崆崆峒峒区区北北塬塬香香油油脂脂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布2021-03-01 发布2021-03-01 实施芝麻调和油Q/PBYX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PBYX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平凉市崆峒区北塬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伟本标准于2021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PBYX0001S-20211芝麻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为原料,经筛选、漂洗、炒籽、扬烟、磨浆、兑浆分油、毛油处理后,辅以菜籽油、大豆油中的一种或两种,经调配、混匀、分装等工序制成的制成的芝麻油含量大于50%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6菜籽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5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PBYX0001S-2021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的规定。3.1.2 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的规定。3.1.3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GB/T 5009.37滋味和气味具有芝麻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败及异味。GB/T 5525透明度澄清、透明,允许微浊。GB/T 5525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0.20GB 5009.236不溶性杂质,%0.20GB/T 15688酸价(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18GB 5009.227溶剂残留,mg/10GB 5009.262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1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1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10GB 5009.22苯并()芘,g/9GB 5009.27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Q/PBYX0001S-20213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5瓶,3瓶用于检验,2瓶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及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3.1 在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6、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Q/PBYX0001S-20214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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