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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ZG 0002 S-2019 甘草叶芽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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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ZG 0002 S-2019 甘草叶芽茶 2019 甘草 叶芽
备案号:QB64/0233S-2019 Q/NXZG 宁 夏 西 禛 甘 草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XZG 0002S2019 甘草叶芽茶 2019-06-10 发布 2019-06-10 实施 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NXZG 0002S2019 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0、GB/T1.2-2002进行编写。标准一经实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标准的各项指标控制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满足广大客户的需要。本标准由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雷、张宇杰。本标准由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ZG 0002S2019 3 甘草叶芽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草叶芽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鲜叶芽为原料,经拣选、清洗、萎凋、杀青、揉捻、炒干、提香、包装制成的甘草叶芽茶。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甘草叶芽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评审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鲜叶芽为原料,长度在2CM以内,经拣选、清洗、萎凋、杀青、揉捻、炒干、提香、包装制成的甘草叶芽茶。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Q/NXZG 0002S2019 4 4.1.1 甘草鲜叶芽 摘甘草嫩叶芽,长度在 2cm 以内,叶芽完整、无残缺、无病虫害、无黄叶、无老叶,无异种植物叶。4.1.2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着色。4.2 产品技术指标 4.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求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清香气,无异味 外观 色泽为绿色,不能有腐烂霉变现象 杂质 无可见外来杂质 汤色 黄绿 4.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总灰分,%18.0 水浸出物,%30.0 铅(以 Pb 计),mg/kg 2.0 4.2.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2.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应符合污染物限量 GB 2762 的规定。应符合农药残留限量 GB 2763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5.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5.3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5.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Q/NXZG 0002S2019 5 6.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应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份。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理化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止重压,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整齐,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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