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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HY
0016
S-2020
杞明固体饮料
2020
固体
饮料
备案号:QB64/0497S-2020 Q/NXHY 宁夏兴华宇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XHY 0016S2020 杞明固体饮料 2020-12-09 发布 2020-12-09 实施 宁夏兴华宇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发 布 Q/NXHY 0016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兴华宇天然物产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兴华宇天然物产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霞,都青钰,李治芳,王志强。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HY 0016S2020 1 杞明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杞明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决明子、甘草等为原料,经清理、提取(或粉碎)、配料、混合制粒、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杞明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0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糊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枸杞子、决明子、甘草等原料应符合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及有关食品安全规定和要求。3.2 感官指标 Q/NXHY 0016S2020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杞明固体饮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呈粉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杞明固体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溶 解 性 冲溶后呈均匀混浊液,允许有少许沉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铅(以Pb计)/(mg/kg)0.9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随机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放在透明玻璃容器中,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 态,鼻闻其气味,口尝其滋味。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 微生物限量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Q/NXHY 0016S2020 3 7.1 检测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 型式检验 7.3.1 在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 3.23.5 全部项目。7.4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6 个最小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Q/NXHY 0016S2020 4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