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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G
0003
S-2019
酵母预拌料
2019
酵母
拌料
ICS 备案号:QB/440000 67 -2004 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LMG 酵母预拌料 2019-01-01 发布 2019-02-10 实施 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Q/LMG 0003S-2019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820190007S备案日期:2019-02-10(有效期3年)Q/LMG 0003S-2019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20886食品加工用酵母、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传河,李波,潘晓丹,周世伟,朱海波。本标准版本发布情况为:-Q/LMG 0003S-2019,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第一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LMG 0003S-2019 1 酵母预拌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预拌料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64 葵花籽油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LMG 0003S-2019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T 24401 -淀粉酶制剂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QB/T 4577 甜酒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酒酵母、酵母抽提物为原料(含一种或数种),添加或不添加小麦粉、豆制品、酒曲、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维生素 C(品种、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国家相关规定)等辅料,按一定的配比经混合搅拌、包装工艺制成的酵母预拌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基本要求:所有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规定;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规定;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符合GB 1886.174规定;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规定;淀粉制品应符合GB 2713规定;粮食应符合GB 2715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葵花籽油应符合GB/T 10464规定;食糖应符合GB 13104规定;维生素C(抗坏血酸)应符合GB 14754规定;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GB/T 20886、GB 31639规定;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规定;-淀粉酶制剂应符合GB/T 24401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6687规定;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规定;酒曲应符合QB/T 4577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 1。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性状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微粒状,无霉变和结块。取 20-50 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鼻嗅,对色泽、组织形态、气味、杂质进行检验。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杂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LMG 0003S-2019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 2。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0.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计,干基计)/(mg/kg)1.4 GB 5009.11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GB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GB4789.10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抽样方法 7.1 同一配方连续生产一次的量为一批。7.2 取样按 GB/T 2828.1 规定执行。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时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性文件后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7.3 型式检验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LMG 0003S-2019 4 7.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2 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c)半年停产恢复生产时;d)检验结果与上一次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食品安全及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经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不合格品不准出厂。8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及相关要求。9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9.1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标准,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标准。9.2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根据产品的特性,保质期分为 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和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