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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RYY
0001
S-2020
蛋白短肽饮品
2020
蛋白
饮品
江 苏 祈 瑞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RYY 0001S-2020 蛋白短肽饮品 2020-12-11 发布 2021-01-06 实施 江苏祈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QRY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0 4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5Q/QRYY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其中设定产品中铅限量(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铅限量(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祈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 1088 号内 3幢 4138 室)委托苏州正和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加工。本标准由江苏祈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支晓娜、朱敏、臧永春、冯小深、季大怀。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0 年 12 月。J S Q BQ/QRYY 0001S2020 1 蛋白短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蛋白短肽饮品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肽粉(添加量不少于45%,其中肽含量不少于85%,相对分子量1000的肽段不少于80%)、麦芽糊精为主要原料,添加可可粉(添加量不大于20%)、低聚果糖、蔗糖脂肪酸酯、黄原胶、香兰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为辅料,经过原料验收、备料、混料、造粒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白短肽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1886.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酵母菌检验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706 可可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J S Q BQ/QRYY 0001S2020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豆肽粉应符合GB/T 22492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3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4 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27的规定。3.1.5 可可粉应符合GB/T 20706及GB 2762的规定。3.1.6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3.1.7 香兰素应符合GB 1886.16的规定。3.1.8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5g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状态,按标签标示冲调或冲泡方法调制50ml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状态、色泽,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容器底部有无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颗粒,无结块;冲调后,溶液呈均匀的悬浊液,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第一法)蔗糖/(g/100g)0.5 GB 5009.8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40 GB 5009.5 肽含量(以干基计)/(g/100g)35 GB/T 22492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QRYY 0001S2020 3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 5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霉菌 50 GB 4789.15 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及 GB/T 4789.2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4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要求。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除 3.1 外的全部技术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6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最小量不少于 600 克)的样本,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最小量不少于1200 克)的样本,作为检验与备用样本(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产品指标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J S Q BQ/QRYY 0001S2020 4 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中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中,若产品指标若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包括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 GB/T 29602 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所使用的包装袋为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8118 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6.3 运输 运输途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适宜常温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严防阳光直射,防止暴晒、冷冻,不得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 年。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