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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XHF 0002 S-2020 墨鱼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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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XHF 0002 S-2020 墨鱼干 2020 墨鱼
Q/PXHF 莆 田 市 新 华 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PXHF 0002S2020 代替 Q/PXHF 0002S-2017 墨鱼干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3-02 发布 2020-04-15 实施 莆田市新华福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PXHF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中食品安全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进行制定。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PXHF 0002S-2017。本标准与 Q/PXHF 0002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至最新版本;增加了墨鱼干制品的定义;修改了感官要求表述;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保质期要求表述。本标准由莆田市新华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莆田市新华福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春妹、黄国森。本标准适用于莆田市新华福食品有限公司和莆田市新华福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企业名称:莆田市新华福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顶宅溪尾 23 号 企业名称:莆田市新华福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 272 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PXHF 0002S-2017。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XHF 0002S2020 1 墨鱼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墨鱼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外购的墨鱼干制品为原料,经拣选、烘干或不烘干、称量、包装工序制成的小包装的非即食的墨鱼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墨鱼干制品 以鲜、冻墨鱼为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等辅料,经前处理、干燥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墨鱼干制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XHF 0002S2020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色泽正常,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符合GB 10136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28.0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18.0 GB 5009.4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0.6 GB 5009.227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GB 5009.26 4.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XHF 0002S2020 3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原料来源、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包装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每批抽取样本先以箱为单位,100 箱以内抽 2 箱,以后每增加 100 箱(包括不足 100 箱)抽 1 箱,然后再从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各抽取样品 2 袋,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1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和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标志和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6.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XHF 0002S2020 4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包装袋、塑料袋或纸袋,应分别符合GB 9683、GB 4806.7、GB 4806.8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具体见包装标示。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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