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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KYZ
0001
S-2021
猪肉油渣系列
2021
猪肉
系列
如 皋 市 品 康 油 脂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PKYZ 0001S-2021 猪肉(油)渣系列 2021-06-07 发布 2021-07-13 实施 如皋市品康油脂有限公司发 布 Q/PKYZ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6 7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1 2Q/PKYZ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肉制品”规定的铅(以 Pb 计)0.5mg/kg。本标准由如皋市品康油脂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平。本标准于2021年6月首次发布。J S Q BQ/PKYZ 0001S-2021 1 猪肉(油)渣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肉(油)渣系列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或可食用猪副产品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修整、清洗、油炸(食用猪油)、压榨、冷却,添加或不添加椒盐粉、香辛料(罂粟除外)粉,搅拌、包装制成的即食猪肉(油)渣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37 食用猪油 GB/T 9959.1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 J S Q BQ/PKYZ 0001S-2021 2 GB/T 9959.4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4部分:猪副产品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分类 3 分类 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猪肉渣、猪花油渣、猪网油渣。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片猪肉:应符合GB/T 9959.1、GB 2707的规定。4.1.2 可食用猪副产品:应符合GB/T 9959.4的规定。4.1.3 食用猪油:应符合GB 10146和GB/T 8937的要求。4.1.4 椒盐粉: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4.1.5 香辛料(罂粟除外)粉:香辛料应选自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中,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1569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6 生产用水:符合GB 5749的要求。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产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在自然光线充足的实验室(或评比室)直接观察被测样品的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外形完整、均匀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无焦斑和霉斑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30 GB 5009.3 J S Q BQ/PKYZ 0001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脂肪,g/100g 50 GB 5009.6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25g-GB 4789.3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在成品库内按批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数量为 10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小于 2kg),其中 5 个最小包装用于检验,其余 5 个最小包装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 J S Q BQ/PKYZ 0001S-2021 4 5.3.1 每批产品均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逐批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4.1、4.6 外规定的全部要求。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更换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初次检验时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签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6.1.2 产品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产品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瓦楞纸箱应完整、牢固、底部要封牢,箱外用塑料带捆扎牢固定。6.3 贮存 产品在常温下保存,成品库应整洁、干燥、阴凉、通风、有防鼠防虫设备,防止虫害及其它损害。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木板垫起,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且与周围墙壁相距20cm以上,离地面10cm以上,不得与有异味或潮湿的物品混存。6.4 运输 运输产品的交通工具应清沽、干燥、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 保质期 在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90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