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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Y
0004
S-2021
果仁干果混合制品
2021
果仁
干果
混合
制品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HY Q/MHY 0004S-2021 果仁干果混合制品 2021-07-07 发布 2021-08-15 实施 佛山市高明鸿鹰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鸿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34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HY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高明鸿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佛山市高明鸿鹰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思玲、伍翠华。本标准于2021年07月07号首次发布。Q/MHY 0004S-2021 1 果仁干果混合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仁干果混合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以坚果、籽类、水果干、蜜饯的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食用盐,白砂糖,植物油,菊粉(膳食纤维固体饮料),防潮糖粉,益生菌固体饮料(凝结芽孢杆菌,乳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嗜酸乳杆菌),酸奶粉(调制乳粉),异麦芽酮糖醇,食品用香精,谷氨酸钠,经筛选、烘干或不烘干、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果仁干果混合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酵母和霉菌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Q/MHY 0004S-2021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2 蜜饯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1 原辅材料 3.1.1 坚果、籽类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2 水果干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3.1.3 蜜饯应符合GB/T 10782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5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和GB 13104的规定;3.1.6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7 菊粉(膳食纤维固体饮料)应符合GB/T 29602和GB 7101的规定;3.1.8 防潮糖粉应呈白色、粉状、干燥、不结块,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1.9 益生菌固体饮料(凝结芽孢杆菌,乳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应符合GB/T 29602和GB 7101的规定;3.1.10 酸奶粉(调制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3.1.11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QB/T 4486的规定;3.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 的规定;3.1.13 谷氨酸钠应符合GB 1886.306的规定;3.1.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与相应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霉味、酸味及其他异味 性状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性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50 Q/MHY 0004S-2021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0(仅限以坚果、籽类(葵花籽除外)为主要原料的产品)0.80(以葵花籽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仅限以坚果、籽类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铅(以Pb计),mg/kg 0.15(以坚果、籽类为主要原料的产品)0.9(以水果干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黄曲霉毒素B1,g/kg 20(添加花生的产品 )5.0(未添加花生的产品)锡(以Sn计),mg/kg 2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展青霉素,g/kg 50(仅限含苹果、山楂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 指示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25(仅限烘炒工艺加工的坚果、籽类产品)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 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a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3:a以坚果、籽类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除外。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试样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的方法观察产品色泽、性状、有无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的测定 Q/MHY 0004S-2021 4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价的测定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的测定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的测定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锡的测定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展青霉素的测定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霉菌的测定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的测定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酸价、过氧化值(酸价和过氧化值仅适用于3.3理化指标中规定要做的产品)。6.2.3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有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MHY 0004S-2021 5 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3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有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与标签 7.1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标签应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8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产品采用铁罐或塑料瓶或包装 袋包装,铁罐应符合GB4806.9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如GB 4806.7 的要求,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 或GB 4806.7的要求。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应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抛掷。8.3 贮存 产品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放鼠虫,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其他污染的物品混杂贮存。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或地面,离墙20cm、离地不低于10cm。8.4 保质期 在符合以上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8个月,不同规格的产品保质期有所不同,具体以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