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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CAM 0008 S-2021 韭菜花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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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CAM 0008 S-2021 韭菜花调味料 2021 韭菜花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132S-2021Q/NCAM宁 夏 草 原 阿 妈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CAM 0008S2021韭菜花调味料2021-04-01 发布2021-04-01 实施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NCAM 0008S2021I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 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责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了韭菜花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树霞、海玉财、刘振兴、刘式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CAM 0008S20211韭菜花调味料韭菜花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韭菜花调味料的产品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韭菜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食盐等辅料及添加不添加山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韭菜花(盐渍菜)以韭菜为原料,用食盐盐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4.1.2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4.1.3 盐渍韭菜花应符合GB 2714规定。4.1.4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Q/NCAM 0008S202124.2食品添加剂4.2.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3 质量要求4.3.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在正常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气味与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不良气味和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杂质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规格,厚薄均匀,无杂质,卤汁无混浊,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质地口感4.3.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水分/(g/100g)85GB 5009.3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10GB 5009.39亚硝酸盐(以 NaNO2)20GB 5009.33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4.3.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采样方式及限量(CUF/g)ncmM大肠菌群52101000GB4789.3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4789.11Q/NCAM 0008S202134.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3.5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4.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水分按 GB 5009.3 中直接干燥方法检验。5.2 食盐按 GB/T 5009.42 规定方法检验。5.3 净含量按照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大肠菌群。6.2.2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独立包装不应少于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数不少于 1kg 进行检验。检验分为一式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留样复检;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型检项目包括本标准 4.3 所有项目6.3.3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不少于 6 格独立包装的样品(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中数量不少于 2kg,检验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4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取同批产品的备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如复检结果任有不合格时,则板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Q/NCAM 0008S20214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规定。7.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或其他容器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 运输7.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7.5保质期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产品实物标签为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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