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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BAX
0005
S-2018
即食藻类制品
2018
即食
藻类
制品
上海新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新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BAX0005S-2018即食藻类制品2018-06-04发布2018-06-04实施上海新莺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 本标准主要根据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制定。本标准由上海新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新莺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SHQBQ/NBAX0005S-2018即食藻类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藻类制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藻类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味精、黄酒、食用植物油、鸡精、冰糖等辅料,经原辅料验收、清洗、配料、腌制(或不腌制)、熟制、冷却、调制(或不调制)、包装、成品入库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即食藻类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还应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干重计)GB 5009.12SHQBQ/NBAX0005S-20183.4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3.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29921 的规定。3.5.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643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 判定规则5.3.1 标准要求中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本批产品合格。5.3.2 微生物指标中有项目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5.3.3 除微生物指标外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复检一次,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识、标签SHQBQ/NBAX0005S-2018产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9683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 产品应采用专用输车进行运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场所,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堆放时离地隔墙(离墙璧20cm 以上,离地面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产品在0-4贮存,保质期最长为 7 天,视产品而定,具体见标签所示。(2)产品在-18贮存,保质期最长为12 个月,视产品而定,具体见标签所示。SHQBQ/NBAX0005S-2018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即食藻类制品(Q/NBAX0005S-2018)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新莺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