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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
0009
S-2019
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
2019
冷冻
调味
头足类
水产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FQ/SF 0009S-2019代替Q/SF 0009S-2016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2019-06-25 发布2019-07-25 实施江门市新会区顺福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10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7日Q/SF 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中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 Q/SF 0009S-2016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本标准与 Q/SF 0009S-2016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原辅料;修改了范围第二段的描述;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最新版更新。本标准由江门市新会区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江门市新会区顺福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勇象。本标准于 2014 年 07 月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06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9 年 06 月第二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F 0009S-2014;Q/SF 0009S-2016。Q/SF 0009S-20191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头足类水产品(墨鱼、章鱼、鱿鱼)、半固态风味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芝麻油、饮用水、食用盐、香辛料为主要原料,以酱油、辣椒酱或芝麻为辅料,添加适量的谷氨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经解冻、清洗、煮制、调味、包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本品解冻后即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Q/SF 0009S-20192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NY/T 1070辣椒酱SC/T 3011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3.1冷冻调味墨鱼以墨鱼、半固态风味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芝麻油、饮用水、食用盐为主要原料,以酱油、辣椒酱或芝麻、香辛料为辅料,添加适量的谷氨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经解冻、清洗、煮制、调味、包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3.2冷冻调味章鱼以章鱼、半固态风味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芝麻油、饮用水、食用盐为主要原料,以酱油、辣椒酱或芝麻、香辛料为辅料,添加适量的谷氨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经解冻、清洗、煮制、调味、包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3.3冷冻调味鱿鱼以鱿鱼、半固态风味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芝麻油、饮用水、食用盐为主要原料,以酱油、辣椒酱或芝麻、香辛料为辅料,添加适量的谷氨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经解冻、清洗、煮制、调味、包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冷冻调味头足类水产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头足类水产品(墨鱼、章鱼、鱿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2半固态风味调味料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4.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要求。4.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和 GB 31637 的要求。4.1.5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GB 2716 的要求。4.1.6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7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8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要求。4.1.9辣椒酱应符合 NY/T 1070 的要求。4.1.10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和 GB 19300 的要求。4.1.11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Q/SF 0009S-201934.1.12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4.1.13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4.1.14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4.1.1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1.16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态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90盐分(以NaCl计),%8.0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9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a 以 PCB 28、PCB 52、PCB 101、PCB 118、PCB 138、PCB 153 和 PCB 180 总和计。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5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SF 0009S-2019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2094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 GB 10136 的规定执行。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盐分按 SC/T 30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7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8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限量6.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5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4个独立包装产品进行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Q/SF 0009S-201957.4.2感官要求、水分、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4.2、4.3、4.4、4.5、4.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6.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指标外的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7.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其中复合袋符合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周转用泡沫塑料箱符合 GB 4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