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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T 0015 S-2019 复合蛋白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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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T 0015 S-2019 复合蛋白粉固体饮料 2019 复合 蛋白粉 固体 饮料
西 安 秦 草 堂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CTQ/QCT 0015S2019复合蛋白粉(固体饮料)2019-02-10 发布2019-03-10 实施西西安安秦秦草草堂堂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Q/6 1 0 0 0 0-1 0 1 3 2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5 0 8Q/QCT 0015S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西安秦草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秦草堂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斌。本标准批准人:董宇洋。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QCT 0015S20191复合蛋白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包装、标签、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蛋白粉、乳清蛋白粉、乳粉、食用葡萄糖、白砂糖、麦芽糊精、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配料、混合、包装加工装制成的复合蛋白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493大豆蛋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QCT 0015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3.1.2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3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4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6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8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本品为浅黄色至白色,色泽均匀滋气味适口,无异味形状均匀粉末冲调性冲溶后有少量沉淀,摇匀后饮用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蛋白质,g/100g3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Q/QCT 0015S20193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6.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6.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7.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3.7.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和要求。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滋气味、色泽、形态将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 冲调性取 5g 样品,用 100ml 温水(40以下)冲调后,观察其溶解程度,有少量沉淀。4.1.3 杂质用肉眼对着光线明亮处观察,用镊子检查,无肉眼可见异物及外来杂质。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微生物限量4.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Q/QCT 0015S20194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工艺过程、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同品种产品为一批。5.2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抽取 10 个包装单元。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附以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按本标准3.23.5规定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通常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所检项目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判定本批产品合格与否。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和要求。产品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6.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复合包装袋质量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塑料包装瓶质量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金属包装瓶质量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有破损。包装箱质量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Q/QCT 0015S201956.4贮存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存通道。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符合本标准贮存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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