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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YMF 0001 S-2020 水煮牛副产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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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YMF 0001 S-2020 水煮牛副产品 2020 水煮 副产品
备案号:QB64/0394S-2020Q/NYMF 宁 夏 伊 芈 福 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YMF 0001S2020 水煮牛副产品 2020-09-08 发布 2020-09-08 实施 宁夏伊芈福肉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YMF 0001S2020 1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指导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水煮牛副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由 宁夏伊芈福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伊芈福肉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秀忠 冯磊 周立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YMF 0001S2020 2 水煮牛副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煮牛副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肚、毛肚、牛黄喉、牛板筋、牛鞭中的一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及其他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木瓜蛋白酶、碳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解冻或不解冻、修整、清洗、预煮、冷却、泡制、漂洗、内包、速冻(或保鲜)、包装而成的非即食畜类副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偏磷酸钠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Q/NYMF 0001S2020 3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鲜冻牛肚 毛肚 牛鞭 牛板筋 牛黄喉应符合 GB2707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2721 的规定。3.1.3 木瓜蛋白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 3.1.4 碳酸钠应符合GB1886.1的规定。3.1.5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1886.4的规定。3.1.6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3.1.7 焦磷酸钠应符合GB 25557的规定。3.1.8 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表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性状、杂质,鼻嗅气味,煮熟后再尝滋味。组织形态/性状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臭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表 2 2 理化理化指标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65 GB 10786 挥发性盐基氮(以 N 计)/(mg/100g)15 GB 5009.228 N-二甲基亚硝胺/(ug/Kg)3.0 GB 5009.26 3.4 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Q/NYMF 0001S2020 4 表表 3 3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3 x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100 GB 4789.3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志贺氏菌 0/25g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3.5 3.5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 3.6 真菌霉素限量真菌霉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73.7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3.8 兽药残留量兽药残留量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3.93.9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103.10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依照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113.11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4.14.1 原辅料检验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检验需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4.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符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固形物含量、净含量。4.34.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出入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技术要求的所有项目。4.44.4 组批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4.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量 4.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或不少于 2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为检测样品,一份为备样样品。Q/NYMF 0001S2020 5 4.5.2 型式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或不少于 4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为检测样品,一份为备样样品。4.64.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产品,若出现一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次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5.1 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 GB7718、GB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5.25.2 包装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5.3 运输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异臭、无污染,宜具有冷藏设施;运输过程中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异臭、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5.4 贮存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防潮、防鼠、无异味,具有冷藏(或保鲜)设施的库房中,产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离墙 30cm,离地 15cm,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5.5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在 0 4保鲜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60 天,产品在-18冷冻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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