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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 0007 S-2021 凝胶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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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 0007 S-2021 凝胶糖果 2021 凝胶 糖果
Q Q/Q QH H芊荷(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芊荷(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QH 0007S2021凝胶糖果2021-05-28发布2021-06-06实施芊芊荷荷(安安徽徽)健健康康产产业业发发展展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720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0日Q/QH0007S202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凝胶糖果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 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芊荷(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基振。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21年05月 28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0007S2021凝胶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凝胶糖果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255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果胶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0007S202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 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1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2号令)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凝胶糖果以食用胶(或淀粉)、白砂糖(或其他食糖)等为主料制成的有弹性和咀嚼性的产品。3.1.1植物胶型凝胶糖果用植物胶制成的凝胶糖果。3.1.2动物胶型凝胶糖果用动物胶制成的凝胶糖果。3.1.3淀粉型凝胶糖果用淀粉类制成的凝胶糖果。3.1.4混合型凝胶糖果用两种或多种类型的食用胶(或淀粉)制成的凝胶糖果。3.1.5夹心型凝胶糖果糖体内夹有馅心的凝胶糖果。3.1.6包衣、包衣抛光型凝胶糖果糖体表面包衣,抛光或不抛光的凝胶糖果。4技术要求4.1原辅料基本要求4.1.1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4.1.2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规定。4.1.3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规定。4.1.4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4.1.5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4.1.6淀粉糖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1.7淀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0007S2021应符合 GB/T 8883 或 GB/T 8884 或 GB/T 8885 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1.8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1.9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1.10食品营养强化剂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1.11其它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形状块型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色泽符合品种的应有色泽植物胶型略有弹性,有咀嚼性动物胶型有弹性和咀嚼性,无皱皮口感韧性,略有咀嚼性,无淀粉裹筋现象。以淀 将样品置于清洁、淀粉型粉为原料的,表面可有少量均匀熟淀粉,具有弹 干燥的白色器皿组织形态性和韧性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混合胶型有弹性和咀嚼性夹心型有弹性和咀嚼性:密闭的夹心型无馅心外漏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包衣、包衣抛光型包衣较完整其他型符合品种应有的组织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视力可见杂质4.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植物胶型动物胶型淀粉型混合胶型其他胶型夹心型包衣、包衣抛光型干燥失重/(g/100g)18.020.018.035.020.0符合主体糖果的要求SB/T10021 附录 A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0007S2021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0.0GB5009.7 规定的第一法注:无糖凝胶糖果干燥失重应符合相应凝胶糖果的要求,无还原糖要求,其糖含量应符合 GB28050 规定的要求。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0GB 5009.11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7食品添加剂4.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4.8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7403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抽样:按照 GB/T 30642 规定执行,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0007S2021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判定规则a)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b)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按 GB 4789.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 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的规定执行。c)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样品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7.1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GB 7101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标注。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7.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7.4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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