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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JPR
0002
S-2021
活性乳酸菌饮料
2021
活性
乳酸菌
饮料
备案号:QB64/0260S-2021Q/PJPR宁 夏 银 川 平 吉 堡 乳 品 厂 企 业 标 准Q/PJPR 0002S2021活性乳酸菌饮料2021 06 10 发布2021 06 10 实施宁夏银川平吉堡乳品厂发 布Q/PJPR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银川平吉堡乳品厂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银川平吉堡乳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福。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PJPR 0002S20211活性乳酸菌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活性乳酸菌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奶、白砂糖、水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入乳酸菌发酵、搅拌、灌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活性乳酸菌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 饮料检验GB 478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86乳酸菌饮料中尿酶的定性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鲜奶应符合 GB 19301 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1.4乳酸菌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Q/PJPR 0002S20212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乳黄色滋味气味口感细腻、甜度适中、酸而不涩,具有活性乳酸菌饮料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乳浊状,均匀一致不分层,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气泡、无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法计)/%6.5蛋白质/(g/100g)0.7脂肪/(g/100g)0.8酸度/T25.080.0尿酶试验阴性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乳酸菌/(CFU/ml)出厂销售1106有活菌检出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试验方法Q/PJPR 0002S202136.1感官指标:打开产品包装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并取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6.2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方法检验。6.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4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检验。6.5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检验。6.6尿酶试验按 GB/T 5009.186 规定的方法检验。6.7乳酸菌按 GB 4789.35 规定的方法检验。6.8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按 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6.9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5 瓶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蛋白质、可溶性固形物、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随时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26冷藏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