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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GY 0019 S-2021 胶原蛋白固体饮料 2021 胶原 蛋白 固体 饮料
1 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QCGY Q Q/QCGY0019/QCGY0019S S20202121 胶原蛋白固体胶原蛋白固体饮料饮料 20212021-0 04 4-2525 发布发布 20212021-0 05 5-0 01 1 实施实施 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051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4日 Q Q/QCGY0019QCGY0019S S20202121 2 前言前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继武、刘书彬、王书含、鲁悦晗。本标准2021年04月2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 Q/QCGY0019QCGY0019S S20202121 3 胶原蛋白固体胶原蛋白固体饮料饮料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固体茶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食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胶原蛋白(或鱼胶原蛋白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蔓越莓、针叶樱桃、水蜜桃、西印度樱桃、蓝莓、蔓越莓、柳橙、甜橙、橙子、香蕉、芒果、青柠、菠萝)浓缩果粉、摩卡咖啡、烟酰胺、柠檬酸、三氯蔗糖、甜菊糖苷、(樱桃味、蔓越莓、柠檬)香精、麦芽糊精,经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黄金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含第1号修改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9602 固体饮料 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GB/T 30767 咖啡类饮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 Q/QCGY0019QCGY0019S S20202121 4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 5009.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胶原蛋白固体饮料 以胶原蛋白(或鱼胶原蛋白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蔓越莓、针叶樱桃、水蜜桃、西印度樱桃、蓝莓、蔓越莓、柳橙、甜橙、橙子、香蕉、芒果、青柠、菠萝)浓缩果粉、摩卡咖啡、烟酰胺、柠檬酸、三氯蔗糖、甜菊糖苷、(樱桃味、蔓越莓、柠檬)食用香精、麦芽糊精,经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质量要求原辅料质量要求 4.1.1 胶原蛋白(鱼胶原蛋白肽或)粉:应符合 GB 31645 或 SB/T 10634 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浓缩果粉:由符合 GB 17325 规定的浓缩果汁经调配、干燥制成,应符合相关规定。4.1.4 摩卡咖啡:应符合GB/T 30767 的规定。4.1.5 烟酰胺:应符合GB 5009.89的规定。4.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7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4.1.8 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4.1.9(樱桃味、蔓越莓、柠檬)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10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 Q/QCGY0019QCGY0019S S20202121 5 4.1.11所用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符合品种应有色泽。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气味、滋味 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蛋白质含量(质量分数)/%50 GB 5009.5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9 GB 5009.3 蛋白质含量(质量分数)/%50 GB 5009.5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2762 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1、GB2763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 4.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 的规定.4.5.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5.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4、表5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和 GB/T 4789.21 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 Q/QCGY0019QCGY0019S S20202121 6 表5 致病菌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 25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ml)1000 CFU/g(ml)GB 4789.10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方法执行。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 抽样抽样 具有相同生产日期(或批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1 k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 7.2.1.1 产品出厂前: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2.1.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2.2型式检验 7.2.2.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 Q/QCGY0019QCGY0019S S20202121 7 G)停产6个月以上时。7.2.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7.2.2.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有害物限量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食品召回管理食品召回管理和保和保质期质期 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 8.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8.1.2 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按GB 7718、GB 28050和原卫生部或国家卫计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执行;8.1.3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标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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