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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AAG
0002
S-2017
豆皮制品
2017
制品
上海义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义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AAG 0002S-2017代替 Q/QAAG 0002S-2012豆皮制品2017-06-23发布2017-06-28实施上海义林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为了规范豆皮制品的生产,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我公司制订了本企业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企业标准进行了编写。本标准参考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本标准由上海义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卫国本标准所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2 年8 月首次发布;SHQBQ/QAAG 0002S-2017豆 皮 制 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皮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为原料经分选、榨油、粉碎、成型、干燥(自然风干、热风干)或不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大豆蛋白类制品(以下简称产品),包括豆皮条、豆皮丝、豆皮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2大豆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3 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3.2 感官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豆皮条豆皮结豆皮丝试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放置于白瓷盘中,在2SHQBQ/QAAG 0002S-2017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 卫生要求3.3.1 产品各原料的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3.3.2 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 2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试验方法铅(以 Pb计),mg/kg0.4GB 5009.123.3.3 产品各原料的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 的规定。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中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3.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 的规定。3.5.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12 的规定。3.6 净含量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 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方法进行测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豆皮制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1 出厂检验豆皮制品必须经公司的质监部门检验合格,附上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豆皮制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4.2 型式检验豆皮制品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b)原料产地及产品品种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正常连续生产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量检验要求时。4.3 组批规则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 抽样方案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0 袋为检验样本.型式检验的样本在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5 袋。4.5 判定规则3SHQBQ/QAAG 0002S-2017在对豆皮制品进行检验时,若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除微生物限量外,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进行加倍抽取样本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次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型式检验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进行复验。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 号(2009)令和 GB 28050 的规定。5.2 包装豆皮制品的包装为袋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外包装为纸箱,纸箱上的运输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 规定,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要求。5.3 运输豆皮制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曝晒、受压、做到轻装、轻卸。冷冻保存的豆皮制品应符合冷链要求,采用专用冷藏车运输。5.4 贮存干燥后豆皮制品贮存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堆放时应离地面和墙面分别在 15cm 以上,严禁与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未经干燥的豆皮制品应储存在-15冷库中。6 保质期豆皮制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4SHQBQ/QAAG 0002S-2017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豆皮制品(Q/QAAG 0002S-2017)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义林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