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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ZG
0001
S-2019
甘草固体速溶茶
2019
甘草
固体
速溶
备案号:QB64/0232S-2019 Q/NXZG 宁 夏 西 禛 甘 草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XZG 0001S2019 甘草固体速溶茶 2019-06-10 发布 2019-06-10 实施 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NXZG 0001S2019 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0、GB/T1.2-2002进行编写。标准一经实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标准的各项指标控制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满足广大客户的需要。本标准由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雷、张宇杰。本标准由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ZG 0001S2019 3 甘草固体速溶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草叶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干燥根为原料,经清洗、煎煮、沉淀、提取、浓缩(或不浓缩)、干燥、粉碎、封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618 甘草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22248 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 GB/T 18798 固体速溶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甘草固体速溶茶:以甘草干燥根为原料,经清洗、煎煮、沉淀、浓缩、干燥、粉碎、封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茶粉。4 技术要求 Q/NXZG 0001S2019 4 4.1 原料要求 4.1.1 甘草 选用西甘草斩头去尾,单枝直条,长 20 cm.50 cm 的条草或西甘草顶端直径0.5 cm 的毛草或同规格不分等的统货。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1.2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符合药典 2015 版要求。无霉变、无虫蛀、无须根、无黑心草、无杂草。4.2 产品技术指标 4.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求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微弱的特殊气味和持久的特殊甜味 外观 色泽为棕褐色,不能有腐烂霉变现象 组织状态 粉末状,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总灰分,%12.0 蛋白质(g/100g)4.9 甘草酸(g/100g)7.0 4.2.3 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2.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4.2.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2.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5.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5.3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Q/NXZG 0001S2019 5 5.4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5.5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方法检验。5.6 微生物指标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应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份。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理化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止重压,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整齐,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720 天。Q/NXZG 0001S2019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