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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MH
0001
S-2020
黑果枸杞
2020
枸杞
备案号:QB64/0119S-2020 Q/NJMH 宁夏金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JMH 0001S2020 黑果枸杞 2020 04-23 发布 2020 04-23 实施 宁夏金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NJMH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金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凡志。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JMH 0001S2020 1 黑果枸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果枸杞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拣选、包装制成的黑果枸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黑果枸杞 为茄科植物黑果枸杞的干燥成熟果实。3.2 不完善粒 破碎粒、未成熟粒尚有使用价值的黑果枸杞为不完善粒。3.3 未成熟粒 颜色较淡,与正常黑果枸杞明显不同的颗粒。3.4 破碎粒 失去部分达颗粒体积三分之一以上的颗粒。Q/NJMH 0001S2020 2 3.5 无使用价值颗粒 虫蛀粒、霉变粒为无使用价值的颗粒。3.6 虫蛀粒 被虫蛀的颗粒。3.7 霉变粒 发霉、变质的颗粒。3.8 杂质 黑果枸杞果、柄以外的物质。3.9 粒度 50克黑果枸杞所含的颗粒个数。3.10 百粒重 一百粒黑果枸杞的克数。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形状 黑色或紫黑色类圆形小颗粒状,颗粒大小基本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黑果枸杞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不完善粒,%5.0 无使用价值颗粒 不允许有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灰分,%8.0 蛋白质,%4.0 脂肪,%6.0 总糖(以葡萄糖计),%20.0 Q/NJMH 0001S2020 3 表 2(续)项 目 指 标 枸杞多糖,%2.0 原花青素,g/100g 1.0 粒度,粒/50g 1800 百粒重/(g/100 粒)2.5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2.0 总砷(以 As 计)/(mg/kg)1.0 敌敌畏/(mg/kg)0.2 乐果/(mg/kg)1.0 马拉硫磷/(mg/kg)不得检出 对硫磷/(mg/kg)不得检出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粒度、百粒重用感量 0.01g 天平称量。6.3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中减压干燥法测定。6.4 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保健食品(2003 版)“保健食品中原花青素的测定”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5 枸杞多糖按 GB/T 18672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6.6 总糖按 GB/T 18672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8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9 脂肪按 GB/T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6.10 卫生指标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Q/NJMH 0001S2020 4 7.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5k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粒度。7.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 运输 8.4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8.5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6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