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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TKJ 0003 S-2020 果蔬酵素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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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TKJ 0003 S-2020 果蔬酵素饮品 2020 酵素 饮品
Q/PTKJ 泉州市菩提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TKJ 0003S2020 代替 Q/PTKJ 0003S-2017 果蔬酵素饮品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1-01 发布 2020-01-10 实施 泉州市菩提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KJ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Q/PTKJ 0003S-2017果蔬酵素饮品的修订。本标准与 Q/PTKJ 0003S-2017果蔬酵素饮品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2 规范性引用文件”、“3.1 原辅料要求”中的执行标准及“4 试验方法”中的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泉州市菩提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市菩提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市菩提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东。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Q/PTKJ 0003S-2017果蔬酵素饮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KJ 0003S2020 1 果蔬酵素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酵素饮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为原料,以水、蜂蜜、红糖为辅料,经预处理、配料、发酵、灌装、包装而制成的果蔬酵素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1 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1部分:铝易开盖铝罐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KJ 0003S2020 2 GB/T 19741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T 3531 液体食品复合软包装材料 QB/T 4561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果、蔬菜应新鲜、成熟适度、无病虫害、无霉烂变质,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4 红糖应符合 QB/T 4561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0.2 铅(以 Pb 计)/(mg/L)0.05 锡(以 Sn 计)a/(mg/kg)150 锌、铜、铁总和b/(mg/L)20 展青霉素c/(g/L)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 仅适用于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c 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KJ 0003S2020 3 3.4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3.4.1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项 目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25mL)5 0 0-致病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2 10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 50mL 摇匀后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 100mL 的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执行。4.2.2 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KJ 0003S2020 4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2.3 锡 按 GB 5009.16 的规定执行。4.2.4 锌 按GB 5009.14的规定执行。4.2.5 铜 按 GB 5009.13 的规定执行。4.2.6 铁 按GB 5009.90的规定执行。4.2.7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4.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罐(或瓶)”为单位。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30 袋(瓶或罐),其中 10 袋(瓶或罐)用于感官、净含量及理化指标检验,5 袋(瓶或罐)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另 15 袋(瓶或罐)留样备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KJ 0003S2020 5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6.1.2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 GB 4806.7、GB/T 19741、QB/T 2357、GB/T 9106.1、GB/T 17590、QB/T 3531或相关食品容器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的要求。6.2.2 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产品距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6.4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KJ 0003S2020 6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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