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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NX 0003 S-2020 食用菌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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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NX 0003 S-2020 食用菌干制品 2020 食用菌 制品
Q/QZNX Q/QZNX 0003S-2020食用菌干制品2019-12-21 发布2020-01-21 实施泉州暖心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泉泉州州暖暖心心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企企业业标标准准Q/QZNX 0003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灰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米酵菌酸指标参考 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依据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泉州暖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暖心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巧珍。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NX 0003S-20201食用菌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栽培、野生的可食用新鲜食用菌为原料,经分选、清洗、切形或不切形、烘干、研磨粉碎或不研磨粉碎、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食用菌干制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食用菌干制品为原料,经拆包、挑选、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小包装非即食食用菌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NX 0003S-20202人工栽培、野生的可食用新鲜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品种食用菌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和气味具有该品种食用菌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食用菌应有的形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香菇 银耳 其他食用菌干制品 131512灰分/(g/100 g)8.0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姬松茸制品除外)/(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米酵菌酸a/(mg/kg)0.25二氧化硫残留量b(以 SO2计)/(g/kg)0.05注: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a仅限于银耳产品。b按照原料带入性原则制定。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NX 0003S-20203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感官5.1.1 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取一个独立小包装拆开,将试样放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方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采用鼻嗅的方法检查滋味和气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NX 0003S-20204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个 10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签和标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NX 0003S-20205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以蛹虫草(虫草花)为原料的产品应标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7.2.1 内包装采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 12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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