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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
0005
S-2019
调味醋
2019
调味
Q/LF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F 0005S2019代替 Q/LF 0005S2016调味醋2019 03 01 发布2019 04 30 实施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连锋食品厂发 布备案号:4406011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8日Q/LF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本次修订与Q/LF 0005S2016主要差异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现行有效版本;增加了添加剂“三氯蔗糖(蔗糖素)”;删除了“游离矿酸”指标;将“铅”指标由原来的“1.0 mg/kg”调整为“0.95 mg/kg”。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LF 0005S2016。本标准由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连锋食品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连锋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景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F 0005S2016。Q/LF 0005S20191调味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食醋、白砂糖、食用盐为原料,添加生姜、桂皮、花椒、八角、橘皮辅料,再配以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柠檬酸、焦糖色(普通法)、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糖精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三氯蔗糖(蔗糖素),经调配、煮制(杀菌)、灌装而成的烹调用“非即食”调味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1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LF 0005S20192GB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7酿造食醋GB/T 22254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测定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1桂皮GB/T 30383生姜GB/T 30391花椒SB/T 10337配制食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2食醋应符合 GB/T 18187 或 SB/T 10337 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5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要求。3.1.6桂皮应符合 GB/T 30381 要求。3.1.7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要求。3.1.8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要求。3.1.9橘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要求。3.1.10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应符合 GB 1886.10 要求。3.1.11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要求。3.1.12焦糖色(普通法)应符合 GB 1886.64 要求。3.1.13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要求。3.1.14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要求。3.1.15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要求。3.1.16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要求。3.1.17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要求。3.1.18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要求。3.1.19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相应要求。Q/LF 0005S20193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无色,或呈红棕色至黑色滋味及气味具本品特有的气味及酸甜味,可口,无异味、异嗅性状呈液态,浓度适当,无霉花浮膜,无醋鳗、醋虱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0.2食用盐(以NaCl计)/(g/100mL)5.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5黄曲霉毒素B1/(g/kg)5.0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3.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及表3要求。表 3食品添加剂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最大使用量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kg)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酸/(g/kg)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焦糖色(普通法)/(g/kg)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苯甲酸钠/(g/kg)1.0(以苯甲酸计)山梨酸钾/(g/kg)1.0(以山梨酸计)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kg)0.65(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g/kg)0.15(以糖精计)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kg)1.2三氯蔗糖(蔗糖素)/(g/kg)0.25注1: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注2: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要求。Q/LF 0005S20194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用目测、鼻嗅进行评定。5.2理化指标5.2.1总酸按GB/T 5009.41规定进行。5.2.2食用盐按GB/T 5009.39规定进行。5.2.3总砷按GB 5009.11规定进行。5.2.4铅按GB 5009.12规定进行。5.2.5黄曲霉毒素 B1按GB5009.22规定进行。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进行。5.4食品添加剂5.4.1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按GB 5009.28规定进行。5.4.2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按GB 5009.97规定进行。5.4.3糖精钠按GB 5009.28规定进行。5.4.4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按GB/T 22254规定进行。5.4.5三氯蔗糖(蔗糖素)按GB 22255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Q/LF 0005S20195所有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2抽样: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按每批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得少于五个小包装件。6.2.3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酸、食用盐、净含量及标签。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结果中,所有出厂检验项目均为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净含量和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2抽样:按每批分别在货件不同部位随机抽样,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数量样品进行检验和留样。6.3.3型式检验为“技术要求”中除“原料要求”外的所有的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研制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改变时;c)生产设备改变时;d)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结果中,所有型式检验项目均为合格,判定本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净含量和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7标签与标志7.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产地;c)配料表;d)净含量;e)生产日期;f)保质期及贮藏条件;g)产品标准号;h)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j)生产许可证编号;Q/LF 0005S20196k)注明“非即食”;l)标注“营养成分”表;m)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字眼。7.2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规定。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b)包装规格;c)数量;d)毛重和净重,kg;e)箱体尺寸,lbh,cm;f)生产日期;g)保质期;h)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怕晒”、“怕雨”、“堆码层数极限”等符合 GB/T 191 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8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包装产品小包装用符合GB 4806.5的玻璃瓶密封包装,或用符合GB 4806.7的塑料瓶及盖密封包装。运输包装用符合GB/T 6543的瓦楞纸箱,箱内应有标明数量相符的食品和合格证。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8.2运输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措施,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重压,严禁抛掷。8.3贮存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并应有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8.4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计,产品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