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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DBS
0002
S-2020
速冻水产品
2020
速冻
水产品
Q/NDBS 宁 德 市 百 盛 水 产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DBS 0002S2020 冻水产品 2020-02-25 发布 2020-03-25 实施 宁德市百盛水产有限公司 发 布 Q/NDBS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冻品中心温度、挥发性盐基氮、组胺)根据产品特征、原辅料及工艺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的规定,贝类毒素应符合 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02 月 25 日发布。本标准由宁德市百盛水产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德市百盛水产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BS 0002S2020 1 冻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水产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类、虾类、蟹类、贝类、头足类、螺类中的一种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修整(去腮、去磷、去脏、开片等)或不修整、切片(段)或不切片(段)、称重、真空包装、冷冻制成的冻水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原料分为:冻鱼、冻虾、冻蟹、冻贝、冻头足类、冻螺(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BS 0002S2020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冻鱼类、虾类、蟹类、贝类、头足类、螺类: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经切割后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形态,肉质紧密、有弹性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冻品中心温度,-18 用钻头钻至鱼体或冻块的几何中心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等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下降后读数。挥发性盐基氮a/(mg/100g)海水鱼虾 30 海蟹 25 GB 5009.228 淡水鱼虾 20 冷冻贝类 15 组胺b/(mg/100g)高组胺鱼类b 40 GB 5009.208 其他海水鱼类 20 a 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b 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鲭鱼、鲹鱼、竹荚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鱼类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符合表3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BS 0002S2020 3 表3 污染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冻鱼、冻虾、冻蟹 0.5 冻头足类、冻螺类 1.0(去除内脏)GB 5009.12 冻贝类 1.5 4.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4.6 贝类毒素限量 贝类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33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094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加工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按 SC/T 3016 的规定执行。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冻品中心温度、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BS 0002S2020 4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养殖的水产品,当养殖环境变化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感官检验结果全部应符合 3.1 的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 SC/T 3016 中的表 1 的规定,则判为检验合格。6.5.2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6.5.3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6.5.4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验,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不漏气、不胀包、无破损。7.3 运输 7.3.1 冻水产品应为冷藏车船运输,运输过程中环境温度应低于-12。7.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符合卫生要求。7.4 贮存 7.4.1 产品应在冷冻仓库贮存。冷库温度不高于-18,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7.4.2 贮存仓库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示。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