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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DLF
0001
S-2019
米粉制品
2019
米粉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DLFQ/LDLF 0001S-2019米粉制品2019-02-18 发布2019-02-18 实施罗罗定定市市来来发发米米面面制制品品厂厂发布备案号:4453001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5日Q/LDLF 0001S-2019前言本标准是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的。本标准由罗定市来发米面制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能来。本标准于 2019 年 02 月 18 日首次发布。Q/LDLF 0001S-20191米粉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符合第 3 章规定的内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 产品1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磨浆(粉碎)、熟化过程加入食用植物油、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形成各种形状的非即食干态米粉制品。3.2 产品2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磨浆(粉碎)、添加食用淀粉、熟化过程加入食用植物油、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形成各种形状的非即食干态米粉制品。3.3 产品3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磨浆(粉碎)、熟化过程加入食用植物油、成型、不经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形成各种形状的非即食湿态米粉制品。Q/LDLF 0001S-201923.4 产品4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磨浆(粉碎)、添加食用淀粉、熟化过程加入食用植物油、成型、不经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形成各种形状的非即食湿态米粉制品。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要求。4.1.2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1.3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4.1.5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米白色或淡黄色,均匀一致,无霉变气味、滋味具有米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杂 质无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态制品湿态制品水分,%17.080.0酸度(以湿基计),T4.0铅(以Pb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B1,g/kg10.04.4 食品添加剂要求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定量包装食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滋味。6.2理化指标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 进行测定。6.2.2 酸度按GB 5009.239进行测定。Q/LDLF 0001S-201936.2.3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6.2.4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进行测定。6.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7检验规则7.1 组批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7.2.1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中附表4的规定进行。7.3 检验分类7.3.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每批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7.3.2 出厂检验7.3.2.1 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7.3.3型式检验7.3.3.1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包装形式为袋装或纸箱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规定,纸袋应符合 GB 4806.8 规定,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8.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8.4贮存Q/LDLF 0001S-201948.4.1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离地、离墙存放。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2 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干态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湿态产品保质期为 24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