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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CY
0001
S-2021
醪糟
2021
Q/LCY0001S2021 西和县陇醇园食品有限公司西和县陇醇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CY 2010-发布2010-06-01实施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卫卫生生部部 发发布布 西和县陇醇园食品有限公司西和县陇醇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发布布2021-05-12发布2021-05-12实施醪糟Q/LCY0001S2021目 次 前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食品添加剂 2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8 保质期 4 Q/LCY0001S2021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由西和县陇醇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喜红 本标准于2021年05月12日发布并实施。Q/LCY0001S20211醪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醪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原料,辅以生活饮用水、白砂糖,经清洗、浸泡、蒸煮、拌曲、发酵、调配、包装、灭菌等工序制成的醪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77 甜酒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大米、糯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Q/LCY0001S202123.1.2 辅料 3.1.2.1 甜酒曲:应符合QB/T 4577的规定。3.1.2.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或浅黄色。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酒香味,微甜,无异味。组织形态 颗粒状潮湿固体,无夹生、无粘连。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将样品倒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其滋味。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0.5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kg 15 GB/T 13662 总酸(以乳酸计),g/kg 5 GB/T 12456 固形物,%30 GB/T 10786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项 目 n c m 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GB 4789.10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15 GB 5009.12 Q/LCY0001S2021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瓶(桶),7瓶(桶)用于检验,3瓶(桶)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酸、固形物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 Q/LCY0001S20214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桶装产品应存储在冷藏室(28)中,瓶装产品常温贮存。离墙、离地,防蝇、防鼠、防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桶装产品在保质期为15天,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