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NBT
0012
S-2021
人参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
2021
人参
平卧
三七
固体
饮料
广 东省 食 品 安 全企 业 标准 Q/NBT 0012S-2021 人参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 2021-07-23 发布 2021-08-23 实施 深圳宁博堂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 Q/NBT 备案号:4403034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NBT 001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宁博堂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奎。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7 月 23 日。Q/NBT 0012S-2021 1 人参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平卧菊三七、茯苓、白芷为原料,经选料、研磨、杀菌、干燥、包装加工而成的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T 30786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共和国药典一部 2020 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8 号公告关于将肠膜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 Q/NBT 0012S-2021 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3.1.2 平卧菊三七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8 号公告。3.1.3 茯苓,白芷,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形态 粉状 取样品 5g,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冲调后,品其滋味,静置 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结果应符合相应之规定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臭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01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n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10 GB 4789.15 Q/NBT 0012S-2021 3 沙门氏菌/(/25g)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 1: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其他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样品少许,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尝滋味,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限量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Q/NBT 0012S-2021 4 6.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入库验收时应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索取批次有效的检验报告及发票;并按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生产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每批次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5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质量不少于检验所用量的3 倍,检样一式二份,代检验和复检备用。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4.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7.4.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 型式检验 7.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首批;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NBT 0012S-2021 5 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主要设备更换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 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章所有项目。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8.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2 包装 8.2.1 本产品的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薄膜,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30768 的要求。8.2.2 运输包装为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运输包装上应印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商标、生产日期、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少量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地面、墙壁平整,门窗牢实,天花板、墙壁不渗漏;仓库应具有防虫鸟、防鼠、防盗、防潮设施。8.4.2 贮存产品的仓库相对温度应控制在 35%75%。8.4.3 产品存放于地台板上,按规定方式和数量 堆叠;堆叠时要留五距,即:垛与墙距30cm;垛与柱、梁、房顶距30cm;垛与垛之间距30cm;垛与地面间距10cm;垛与灯的垂直下方的水平面间距50cm。8.4.4 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8.4.5 按要求做好标识,做到先进先出。8.4 保质期 产品在包装完好、符合相关贮藏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Q/NBT 0012S-202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