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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ZG 0004 S-2022 甘草姜茶(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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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ZG 0004 S-2022 甘草姜茶固体饮料 2022 甘草 固体 饮料
备案号:QB64/0259S-2022Q/NXZG宁 夏 西 禛 甘 草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XZG 0004S2022甘草姜茶(固体饮料)2022-05-31 发布2022-05-31 实施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NXZG 0004S20222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0、GB/T1.2-2002进行编写。标准一经实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标准的各项指标控制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满足广大客户的需要。本标准由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海宏、王雷。本标准由宁夏西禛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ZG 0004S20223甘草姜茶(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甘草姜茶(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提取物(人工种植)、干姜粉、葡萄糖粉为主要原料,经干燥、调配、包装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甘草姜茶(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19618 甘草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NXZG 0004S20224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提取物(人工种植)、干姜粉、葡萄糖粉为主要原料,经干燥、调配、包装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4.1.2 脱水姜片和姜粉应符合 NY/T 1073 的规定。4.1.3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20880 的规定。4.2产品技术指标4.2.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清香气,无异味外观具有原料天然固有的色泽,黄褐色至深褐色,不能有霉变现象杂质无可见外来杂质,冲泡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汤色黄绿4.2.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2.8总灰分,%8.0铅(以 Pb 计),mg/kg2.04.2.3 食品添加剂Q/NXZG 0004S20225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2.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应符合污染物限量 GB 2762 的规定。应符合农药残留限量 GB 2763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5.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5.3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5.4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与抽样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应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份。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理化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Q/NXZG 0004S20226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3运输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止重压,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7.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整齐,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7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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