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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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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固态调味料安徽铭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ZQ/MZ 0001S-2019代替Q/MZ 0001S-20162019-02-21 发布2019-04-12 实施安安徽徽铭铭泽泽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208S备案日期:2019-04-12(有效期3年)Q/MZ 0001S-2019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S41/001-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和 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本标准 Q/MZ 0001S-2019固态调味料修订、代替原标准 Q/MZ 0001S-2016固态调味料(备案号:340569S-2016),备案日期 2016 年 4 月 27 日;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前言的表述;修改了固态调味料的术语内容表述;修改了文本部分文字的表述;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铭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冰。本标准于 2016 年 04 月 18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 2019 年 02 月 21 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Z 0001S-20192固态调味料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2香辛料和调味品取样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725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22300丁香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Z 0001S-20193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91花椒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3 3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态调味料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种子、花、根、茎、叶、皮或全株(可用于食品加香调味,能赋予食物香、辛、辣等风味的天然植物性产品,如:丁香、八角茴香、花椒、高良姜等)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分拣、干燥或不干燥、拼配或不拼配、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生产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3.2 产品分类:产品根据单一原料和复合原料,分为香辛料(粉)(单一型)和复合调味料(复合型)。3.2.1 香辛料(粉):单一原料制成的调味品(如:丁香粉等)。3.2.2 复合调味料: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复合调味品(如:五香粉等)。3.3 涉及的其他原辅料花椒、菖蒲、洋葱、大葱、小葱、韭菜、蒜、高良姜、豆蔻、香豆蔻、草果、砂仁、莳萝(土茴香)、细叶芹、芹菜、辣根、龙蒿、杨桃、黑芥籽、刺山柑、辣椒、桂皮、肉桂、葛缕子、阴香、大清桂、芫荽、枯茗、香茅、枫茅、小豆蔻、小茴香、阿魏、八角、刺柏、山奈、木姜子、月桂、芒果、薄荷、椒样薄荷、留兰香、调味九里香、肉豆蔻、甜罗勒、甘牛至、牛至、欧芹、多香果、黑胡椒、白胡椒、石榴、迷迭香、胡麻(芝麻)、白欧芹、丁香、罗晃子、蒙百里香、百里香、香椿、香旱芹、葫芦巴、香荚兰、花椒、荜拨、姜、桂圆、百合、莲子、枸杞、香菇、草菇、茶树菇、黑木耳、银耳、芡实、玉竹、山药、白果、罗汉果、茯苓、葛根、红枣、红豆、薏苡仁、槐米、决明子、白芷、白扁豆、紫苏、菊花、荷叶、藿香、马齿苋、白扁豆花、槐花、苦瓜片、山楂、柠檬片、砂仁、桑葚、紫苏籽、榧子、桃仁、青果、杏仁、黄芥子、枳椇子、昆布、佛手、桔红、香橼、莱菔子、木瓜、覆盆子、鲜白茅根、鲜芦根,桔梗、黄精、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食用盐、味精、白砂糖等及其他可食用配料如香辛料、食用菌及其制品、可食水产制品、地方特色食品、食用农产品、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其他类别调味品(如味精、鸡精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普通食品、进口可食用物品等。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Z 0001S-20194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食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三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2763.1 的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479 的规定;4.2.2 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4.2.3 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4.2.4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2.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2.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2.7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2.8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2729.1、GB/T 21725 及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15691;4.2.9 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新食品原料应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且与相应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4.2.10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0GB 5009.3筛上残留物/(g/100g)2.5按 GB/T 15691 规定执行总灰分/(%)10.0GB 5009.4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Z 0001S-20195酸不溶性灰分/(%)5.0GB 5009.4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50GB 5009.44仅适用于粉末状、颗粒状香辛料;仅适用于香辛料;仅适用于配料中含有食用盐的产品。4.5 真菌毒素、污染物、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香辛料类其它2.70.9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香辛料除外)0.5GB 5009.11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673、GB 2762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6 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以称重计量方式的不测净含量。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7.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GB/T 12729.2 的规定执行,或者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50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7.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含有时)、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Z 0001S-20196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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