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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DY 0005 S-2019 风味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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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DY 0005 S-2019 风味饮料 2019 风味 饮料
备案号:QB64/0024S-2019 Q/NXDY 宁 夏 大 窑 饮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XDY 0005S2019 风味饮料 2019-01-28 发布 2019-01-28 实施 宁夏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NXDY Q/NXDY Q/NXDY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参照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Q/NXDY 0005S-2018。本标准由宁夏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宁夏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归口。本标准由宁夏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永新、赵兴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DY 0005S2019 2 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白砂糖、果汁、乳或乳制品、甜味剂、酸味剂、香精等为原料,以不同的配料组合,经调配、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风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软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最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 3.1 果味饮料 以水为原料,加入适量的食糖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或食用香精等经调制而成的原果汁含量小于5%的饮料。Q/NXDY 0005S2019 3 3.2 乳味饮料 以水为原料,加入适量的食糖或甜味剂、酸味剂、乳或乳制品、食用香精等经调制而成的蛋白质含量小于0.7%的饮料。3.3 茶味饮料 以水为原料,加入适量的食糖或甜味剂、酸味剂、食用香精、色素等经调制而成具有茶味的调配饮料。不含茶多酚与咖啡因。3.4 风味水饮料 以水为原料,加入适量的甜味剂、酸味剂、食用香精等经调制而成的水饮料。3.5 其它风味饮料 以水为原料,加入适量的甜味剂、酸味剂、食用香精等经调制而成具特定的其它风味的饮料。4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五类:a)果味饮料(加入果汁或果味香精)b)乳味饮料(加入乳粉或乳制品及乳味香精)c)茶味饮料(加入茶味的香精)d)风味水饮料(不添加糖与色素)e)其它风味饮料(其它特定风味香精)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5.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规定。5.1.3 果葡糖浆应符合20882规定。5.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规定。5.1.5 果汁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Q/NXDY 0005S2019 4 5.1.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规定的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和辅料。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与品名相符的果味饮料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具有乳味饮料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气味 具有与品名相符的果味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有乳味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呈透明状液体,无沉淀、无杂质 呈均匀细腻的浊状液体,无沉淀、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4.5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0.2 铅(Pb),mg/L 0.3 5.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7101规定。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8 试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将样品倒入无色玻璃杯中自然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8.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8.3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8.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Q/NXDY 0005S2019 5 8.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8.6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8.7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8.8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9.检验规则 9.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种配料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其中 18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1000ml)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9.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9.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以复查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10.2 包装 10.2.1 内包装用材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10.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10.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防雨、防晒、防冻,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10.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储存运输下,金属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其它包装保质期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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