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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MD 0002 S-2021 山药复合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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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MD 0002 S-2021 山药复合粉 2021 山药 复合
Q/LZMD0002S-2021兰 州 名 德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ZMD兰兰州州名名德德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2021-12-30 发布2021-12-30 实施山药复合粉Q/LZMD0002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LZMD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 标 准 对 Q/LZMD0002S-2021 进 行 了 修 订,与 2021 年 08 月 30 日 发 布 相 比 较,本 标 准 对Q/LZMD0002S-2021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出厂检验项目中的蛋白质。本标准由兰州名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同样适用于兰州名德药业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冯湾村(二栖农业生产基地)。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治聪 张立强 徐燕本标准于2021年08月30日首次发布,2021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发布并实施。Q/LZMD0002S-20211山药复合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药复合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山药、茯苓、莲子、薏米、芡实、鸡内金、羊胎盘肽为主要原料,经熟制、粉碎、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山药复合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NY/T 1504莲子Q/MD 002羊胎盘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LZMD0002S-20212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山药:应符合GB/T 20351的规定。3.1.2 茯苓、芡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3 莲子:应符合NY/T 1504的规定。3.1.4 薏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5 鸡内金: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特性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黄褐色。GB 7101滋味、气味冲调或冲泡后具有本产品特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固体颗粒状粉末,无结块,无正常视力下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0GB 5009.3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0.9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霉菌,CFU/g50GB 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Q/LZMD0002S-2021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6 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盒,10盒用于检验,10盒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6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GB/T 28118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Q/LZMD0002S-20214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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