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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TXS
0002
S-2020
糕点预拌粉
2020
糕点
预拌粉
Q/NTXS 福 建 侬 天 下 食 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 Q/NTXS 0002S2020 代替 Q/NTXS 0002S2019 糕点预拌粉 2020-01-19 发布 2020-02-19 实施福建侬天下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Q/NTXS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产品根据糕点食品制作的配料要求,混合包装了糕点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按照其说明书要求,经简单搅拌混合、焙烤就可以制作糕点。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因此,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糕点的要求制定。本标准代替于 2019 年 09 月 17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1350379S(2019)企业标准糕点预拌粉Q/NTXS 0002S2019。主要内容修订如下:修改生产工艺;水分限量由 30 g/100 g 调整为 14 g/100 g。本标准于 2020 年 01 月 19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侬天下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侬天下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智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TXS 0002S2020 1 糕点预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糕点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白砂糖、食用盐为原料,适量使用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碳酸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玉米淀粉)、复配乳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硬脂酰乳酸钠、硬脂酰乳酸钙),经原料验收、投料、混合、过筛、包装工序制成的糕点预拌粉,作为糕点配料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状或粉末状,干燥疏松、无霉变、无明显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4 GB 5009.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TXS 0002S2020 2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5.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 500 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4 产品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5.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TXS 0002S2020 3 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不清洁、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碰、防晒、防雨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