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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YTY
0002
S-2019
原味黑糖
2019
黑糖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NYTYQ/NYTY 0002 S-2019原味黑糖2019-05-01 发布2019-06-01 实施南南洋洋糖糖业业(广广东东)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7021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NYTY 0002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南洋糖业(广东)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尤兆仲。本标准于2019年5月1日首次发布。Q/NYTY 0002 S-20191原味黑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味黑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其食用方法为可直接加水冲调饮用或用于加工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19778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 19787 包装材料 聚烯烃热收缩薄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1123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QB/T 1014 食品包装纸QB/T 2343.2 赤砂糖实验方法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原味黑糖 以粒状或块状食用黑糖为原料,经投料、包装、装箱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黑糖(分装)。3.2 原味黑糖 以粉状食用黑糖为原料,经投料、筛选、包装、装箱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黑糖(分装)。4技术要求Q/NYTY 0002 S-201924.1 原辅料要求4.1.1 食用黑糖应符合GB 13104、GB 2762、GB 2763的要求。4.1.2 食用红糖应符合GB 13104、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名称要求色泽色泽自然,呈褐色至深褐色性状呈粉状:应疏松,可有少量糖粒(直径小于10mm)呈粒状:颗粒应均匀、松散,直径约10mm-50mm呈块状:应呈规则块状,大小厚薄均匀气味及滋味应味甜,有蜜香味,无异味杂质应无明显黑渣和肉眼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名称指标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85.0干燥失重/(%)7.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44.4 生物指标螨: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要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取适量的样品,平铺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观测其色泽、形态、杂质,闻其气味、口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6.2.1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Q/NYTY 0002 S-201936.2.2 干燥失重按GB 5009.3中第二法(减压干燥法)进行测定。6.2.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生物指标6.3.1 螨按 GB 13104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检测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要求、总糖分、干燥失重、净含量,每批必检,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需增加项目时,在供、收双方中的书面合同中明确。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提供检验报告,交收双方均有权提出在交付现场进行抽检或抽样封存。7.5 抽样方法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时,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不少于 100kg),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取样时产品包装应完好,标签完整,封口严密,否则不予取样。7.6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螨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本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规定。8.2 包装Q/NYTY 0002 S-201948.2.1本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3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表3包装材料要求8.2.2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纸箱应严密、牢固、坚实耐压。8.3 运输8.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离地面15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仓贮时应下有垫层,严防受潮。8.4.2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不大于24个月。项目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或GB/T 28118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 17762、或GB 19778、或QB/T 4594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食品包装纸应符合QB/T 1014的要求纸盒应符合GB/T 31123或 GB/T 6543的要求收缩膜应符合GB/T 19787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