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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HSP 0002 S-2021 水果干制品 2021 水果 制品
Q/RHSP 0002S-2021 ICS 备案号:广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RHSP 水果干制品 2021-08-01 发布 2021-08-01 实施 普宁市润和食品厂 发布 备案号:4452010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RHSP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普宁市润和食品厂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普宁市润和食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志波。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Q/RHSP 0002S-2021 1 水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片或不切片、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RHSP 0002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年)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新鲜水果应新鲜、无腐烂,并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规定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其他异味 性 状 具该品种应有的形态,允许有少量破损,无虫蛀、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35 总酸,g/100g 6 铅(以 Pb 计),mg/kg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0.09(以鲜品计)0.15(以鲜品计)镉(以 Cd 计),mg/kg 0.05(以鲜品计)锡(以 Sn 计),mg/kg 250(仅限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展青霉素,g/kg 50(仅限含山楂、苹果的产品)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注:以鲜品计,干制品的污染物指标按失水率折算。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 采样方案1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注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Q/RHSP 0002S-2021 3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定量包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与感官要求对照鉴别。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的测定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的测定 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的测定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的测定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锡的测定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展青霉素的测定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其他农药残留的测定 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6.1 入库检验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经验收合格入货进仓库备用,不合格者给予剔除并退回供货方。6.2 组批 Q/RHSP 0002S-2021 4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6.4.1 成品出厂前应经公司化验室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6.4.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运输包装应符合GB/T 191 规定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7.2 包装 7.2.1 内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复合袋包装的产品,复合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采用塑料材料包装的产品,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采用玻璃材料包装的产品,玻璃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采用玻璃材料包装的产品,玻璃材料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包装的产品,金属材料应符合GB 4806.9的要求;采用铝箔复合膜、袋包装的产品,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要求;采用纸材料包装的产品,纸材料应符合GB 4806.8的要求。7.2.2 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规定的要求,包装纸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和有放射物质混运。运输过程要防止日晒、雨淋、碰撞。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产品离地面的距离不少于10cm,离墙面的距离不少于10cm。7.5 保质期 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按标签标示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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