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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CJ
0001
S-2019
速冻乌鸡
2019
速冻
乌鸡
略阳县诚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LYCJQ/LYCJ 0001S2019代替 Q/LYCJ0001S2016速冻乌鸡2019-05-01 发布2019-06-01 实施略阳县诚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发布布Q/6 1 0 0 0 0-6 3 6 4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5 2 0Q/LYCJ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Q/LYCJ 0001S-2016速冻乌鸡。本标准与Q/LYCJ 0001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铬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略阳县诚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略阳县诚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丽华、王东民、张兆东。本标准批准人:白成福。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YCJ 0001S-2016。Q/LYCJ 0001S20191速冻乌鸡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乌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略阳乌鸡为原料,经屠宰、清洗处理后,进行速冻、包装、冷藏加工而成的速冻乌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61/T 1211地理标志产品略阳乌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略阳乌鸡:应符合DB61/T 1211的规定,并持有产地兽医检疫合格证明。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LYCJ 0001S20192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深褐色气味具有新鲜乌鸡应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固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砷(以As计),mg/kg0.4铅(以Pb计),mg/kg0.2镉(以Cd计),mg/kg0.1汞(以Hg计),mg/kg0.05铬(以Cr计),mg/kg1.03.4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原料、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不得添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在光线充足的实验室,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察其中外观、色泽,嗅其气味。4.2 理化指标4.2.1 挥发性盐基氮按照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砷按照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Q/LYCJ 0001S201934.2.3 铅按照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镉按照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汞按照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铬按照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4.3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5.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产品12袋,6袋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另6袋备用。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产品12袋,6袋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另6袋备用。5.3 出厂检验5.3.1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5.3.3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的3.23.4内容。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袋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图案应清晰完Q/LYCJ 0001S20194整。外包装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运输工具厢体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厢内温度必须保持在-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在-18或更低的冷库内贮存,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自生产之日起,-18或更低温度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