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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YY 0083 S-2019 人参提取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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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YY 0083 S-2019 人参提取物 2019 人参 提取物
安徽康缘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KYYYQ/KYYY 0083S2019人参提取物2019-04-06 发布2019-05-06 实施安安徽徽康康缘缘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920190032S备案日期:2019-04-29(有效期3年)Q/KYYY 0083S2019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人参提取物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10789饮料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DBS22/03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提取物(浸膏,浸膏粉)、QB/T 4221谷物类饮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康缘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董浩。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06 日首次发布。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83S20192人参提取物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提取物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9饮料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3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提取物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QB/T 4221谷物类饮料GB 5749生活饮用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83S20193GB 30610乙醇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 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2 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 17 号)3术语和定义GB/T 29602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人参提取物以人参(人工种植 5 年及 5 年以下)为原料,以生活饮用水、乙醇为溶剂,经煎煮、渗漉、浓缩、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提取人参中可溶性成分制得的供冲调饮用的人参提取物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营养强化剂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化合物来源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七是原料应洁净、无变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 原料要求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且与相应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乙醇应符合 GB 30610的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83S20194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将人参提取物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或将人参提取物样品倒入玻璃烧杯,在自然光下目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状,未有粘结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 5009.3人参总皂苷/(%)4.5GB/T 19506 附录 B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7101、GB/T 2960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5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9GB 5009.12镉(Cd)/(mg/kg)1.0GB 5009.15总汞(Hg)/(mg/kg)0.1GB 5009.17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8 微生物限量4.8.1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 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a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8.2 其它微生物限量其它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83S20195表 5其它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 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b b/(CFU/g)5210103 3510104 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102 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a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b b不适用于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饮料。4.9 食品添加剂4.9.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9.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4.10 食品营养强化剂4.10.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0.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的规定。4.11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 规定执行,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83S20196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a)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b)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按 GB 4789.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 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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