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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W
0001
S-2021
粉条
2021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W Q/MW 0001S-2021 粉条 2021-07-26 发布 2021-08-26 实施 江门市米味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米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7038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W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米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瑞其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年7月26日 Q/MW 0001S-2021 1 粉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用淀粉为原料,添加大米、芝麻、食用植物油、食用调和油、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食用盐、香辛料、聚丙烯酸钠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和浆、蒸煮、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粉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MW 0001S-2021 2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 食用调和油应符合 SB/T 10292 的规定。3.1.6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3.1.7 食用油脂制品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3.1.8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9 芝麻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10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1 聚丙烯酸钠应符合 GB 29948 的规定。3.1.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与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霉味、酸味及杂异味 性状 表面光滑,厚薄均匀、无粘连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酸度,mL/10g 4.0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铅(以Pb计),mg/kg 0.45 二氧化硫a,g/kg 0.03 a 生产过程中无添加二氧化硫,根据GB 2760原材料带入原则制订。3.4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Q/MW 0001S-2021 3 3.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称取适量样品于洁净器皿中,目测、嗅觉、味觉去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酸度 按GB 5009.239的规定进行。5.2.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5.2.3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的规定进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MW 0001S-2021 4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少于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3.2、3.3、3.5的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产品包装应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Q/MW 0001S-2021 5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离墙离地20cm或以上,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