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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QJ 0001 S-2020 配制酒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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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QJ 0001 S-2020 配制酒系列 2020 配制 系列
宿 迁 市 洋 河 镇 名 盛 泉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SQJ 0001S-2020 配制酒系列 2020-11-17 发布 2020-12-08 实施 宿迁市洋河镇名盛泉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MSQJ 代替 Q/MSQJ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3 2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7Q/MSQJ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MSQJ 0001S-2018,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 GB/T 5835干制红枣、GB/T 18672枸杞。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T 27588-2011露酒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mg/kg 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2mg/kg。本标准由宿迁市洋河镇名盛泉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红泉。本标准于2018年1月首次发布,2020年11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MSQJ 0001S-2020 1 配制酒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系列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酒基,选择性添加人参(人工种植)、枸杞、桑椹、决明子、火麻仁、玛咖粉、干制红枣、罗汉果、苦荞麦(炒熟后使用)、葛根、山楂、木瓜、蜂蜜中的几种,经浸泡、去除或部分去除浸泡物后再与酒基进行调配、混合、陈化、勾兑、过滤、灌装工艺制成的配制酒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458 荞麦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GB/T 27588-2011 露酒 J S Q BQ/MSQJ 0001S-2020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 第 13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 产品根据配料不同分为不同品种,详见表 1。表 1 分类 产品名称 配料 人参酒(配制酒)蒸馏酒、人参(人工种植)、枸杞、桑椹、决明子、火麻仁、蜂蜜 玛咖酒(配制酒)蒸馏酒、玛咖粉、干制红枣、罗汉果、枸杞、蜂蜜 苦荞酒(配制酒)蒸馏酒、苦荞麦(炒熟后使用)、葛根、枸杞、山楂、木瓜、罗汉果、蜂蜜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4 桑椹、决明子、火麻仁、罗汉果、葛根、山楂、木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5 玛咖粉:应符合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 第 13 号)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6 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7 苦荞麦(炒熟后使用):应符合 GB/T 10458、GB 2715 的规定。4.1.8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外观 清亮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a,人参酒(配制酒)可见人参 GB/T 15038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香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味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 滋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a 产品贮存 6 个月以上的允许有少量沉淀。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J S Q BQ/MSQJ 0001S-2020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 10.068.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5.0 GB/T 15038 总糖b(以葡萄糖计),g/L 150 GB/T 15038 总酯c(以乙酸乙酯计),g/L 0.35 GB/T 27588-2011 中附录 A 规定 干浸出物,g/L 0.30 GB/T 15038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甲醇d,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d(以 HCN 计),mg/L 8.0 GB 5009.36 展青霉素e,g/kg 50 GB 5009.18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c 仅限于酒精度25%vol 的产品。d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e 仅用于添加山楂的产品。4.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仅限于酒精度24%vol 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规定执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糖、总酸、干浸出物、净含量。J S Q BQ/MSQJ 0001S-2020 4 5.2 型式检验 5.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项目。5.3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5.4 抽样 5.4.1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5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5.4.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3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5.5 判定规则 5.5.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取备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5.3 样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4 当供需对双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0346、GB 7718 及 GB 2757 的规定,标明酒精度和糖含量,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应标注每日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6.1.2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的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强烈振荡。运输工具应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J S Q BQ/MSQJ 0001S-2020 5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避免阳光直射、阴凉、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贮存温度宜保持在 535。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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