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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FD
0004
S-2022
肉酥制品
2022
制品
江 苏 名 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SFD 0004S-2022 肉酥制品 2022-01-15 发布 2022-03-02 实施 江苏名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MSF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40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0 1Q/MSFD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名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红建、张清兰。本标准于2022年1月首次发布。J S Q BQ/MSFD 0004S-2022 1 肉酥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酥制品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豆粉、芝麻、海苔、鱼松、鱼酥、食用盐、味精、酱油、鱼露、辣椒调味油、香辛料粉(GB/T 12729.1名单中除罂粟、藏红花、葫芦巴以外的品种)、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天然胡萝卜素、红曲红、辣椒红、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双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乳酸钠、葡萄糖酸-内酯,经预处理、蒸煮、压松或打丝、配料、拌料、炒制、挑拣、包装而制成的肉酥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J S Q BQ/MSFD 0004S-2022 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6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23596 海苔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肉松制品 肉酥 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豆粉、芝麻、海苔、鱼松、鱼酥、食用盐、味精、酱油、鱼露、辣椒调味油、香辛料粉(GB/T 12729.1名单中除罂粟、藏红花、葫芦巴以外的品种)、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天然胡萝卜素、红曲红、辣椒红、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双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乳酸钠、葡萄糖酸-内酯,经预处理、蒸煮、压松、配料、拌料、炒制、挑拣、包装而成的熟肉制品。3.2 肉松制品 肉粉松 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豆粉、芝麻、海苔、鱼松、鱼酥、食用盐、味精、酱油、鱼露、辣椒调味油、香辛料粉(GB/T 12729.1 名单中除罂粟、藏红花、葫芦巴以外的品种)、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天然胡萝卜素、红曲红、辣椒红、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双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乳酸钠、葡萄糖酸-内酯,经预处理、蒸煮、打丝、配料、拌料、炒制、挑拣、包装而成的熟肉制品。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畜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禽肉应符合 GB 16869、GB 2707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J S Q BQ/MSFD 0004S-2022 3 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5 豆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6 芝麻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7 海苔应符合 GB/T 23596 的规定。4.1.8 鱼松、鱼酥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11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12 鱼露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4.1.13 辣椒调味油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14 香辛料粉(GB/T 12729.1名单中除罂粟、藏红花、葫芦巴以外的品种)应符合GB/T 15691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6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17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31624 的规定。4.1.18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4.1.19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4.1.20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21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4.1.22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23 双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38 的规定。4.1.24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规定。4.1.25 乳酸钠应符合 GB 25537 的规定。4.1.26 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4.1.2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肉松制品 肉酥 肉松制品 肉粉松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稍有光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呈絮状,允许有少量结头,无焦头,无焦斑和霉斑 呈疏松颗粒状,颗粒细微均匀,无焦头,无焦斑和霉斑 滋味与气味 具有酥、甜特色,油而不腻,香味纯正,无异味,无异嗅 具有肉香特色,味鲜美,甜咸适中,油而不腻,无异味,无异嗅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MSFD 0004S-2022 4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肉松制品 肉酥 肉松制品 肉粉松 蛋白质/(g/100g)20 GB 5009.5 水分/(g/100g)12 18 GB 5009.3 脂肪/(g/100g)25 20 GB 5009.6 总糖(以蔗糖计)/(g/100g)45 GB 5009.8 氯化物(以 Cl-计)/(%)7.0 GB 5009.4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限 量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中肉制品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致病菌 应符合 GB 29921 中肉制品的规定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9303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J S Q BQ/MSFD 0004S-2022 5 5.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 4 章中除 4.1、4.7 以外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并顺序编号。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