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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MGC 0001 S-2019 冻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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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MGC 0001 S-2019 冻虾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MGCQ/MMGC 0001S-2019代替Q/MMGC 0001S-2016冻虾2019-03-20 发布2019-04-28 实施茂名市果菜保鲜加工公司发布备案号:4409003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MMGC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MMGC 0001S-2016冻虾。本标准与 Q/MMGC 0001S-2016冻虾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调整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茂名市果菜保鲜加工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茂名市果菜保鲜加工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丰。本标准于 2016 年 03 月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3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MMGC 0001S-2016。Q/MMGC 0001S-20191冻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冻虾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淡水虾、海水虾为原料,经过清洗、处理加工、速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冻虾。本产品不可即食,需经彻底煮熟后才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MMGC 0001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加工方式不同,分为以下两类:3.1冻生虾以淡水虾或海水虾为原料,不经熟制工艺制成的冷冻水产品。3.1.1冻生淡水虾以淡水虾为原料,经过解冻、清洗、除头(或不除头)、速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冻虾。3.1.2冻生海水虾以海水虾为原料,经过解冻、清洗、除头(或不除头)、速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冻虾。3.2冻熟虾以淡水虾或海水虾为原料,经灼水工艺制成的预制水产品。3.2.1冻熟淡水虾以淡水虾为原料,经过解冻、清洗、除头(或不除头)、灼水、速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冻虾。3.2.2冻熟海水虾以海水虾为原料,经过解冻、清洗、除头(或不除头)、灼水、速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冻虾。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淡水虾或海水虾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1.2冷冻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冻生虾冻熟虾色泽具有冻生虾应有的色泽具有冻熟虾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气味,无异味具有本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态具有本品应有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具有本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冻生虾冻熟虾冻品中心温度,-18挥发性盐基氮,mg/100g20(冻生淡水虾)30(冻生海水虾、冻熟虾)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Q/MMGC 0001S-20193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51.0镉(以 Cd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8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指 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a,CFU/g525104105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仅适用于冻熟虾。4.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4.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2094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6.1.1冻生虾感官要求的检测按 GB 2733 的规定执行。6.1.2冻熟虾感官要求的检测按GB 10136的规定执行。6.2理化指标6.2.1冻品中心温度用钻头钻至冻块集合中心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等温度计温度不再下降时,读数。单冻虾可将温度计插入最小包装的中心位置,至温度计指示的温度不再下降时,读数。6.2.2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测定。Q/MMGC 0001S-201946.2.3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9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3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4个独立包装产品进行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7.4.2感官要求、冻品中心温度、菌落总数、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Q/MMGC 0001S-20195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4.2、4.3、4.4、4.5、4.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6.3检验结果中如果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7.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4 包装材料项目要求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塑料箱、泡沫箱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运输产品的箱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箱内温度必须保持-18以下。8.3.5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18以下的冷库内,除霜时间 15 分钟,温度 0以下,除完霜 10 分钟内冷库温度降至-18。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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