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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H 0001 S-2020 人参颗粒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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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H 0001 S-2020 人参颗粒固体饮料 2020 人参 颗粒 固体 饮料
南 京 参 华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SH 0001S-2020 人参颗粒固体饮料 2020-12-08 发布 2021-01-10 实施 南京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NJSH 代替 Q/NJSH 0001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2 1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8Q/NJSH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NJSH 0001S-2017。与前一版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修改组批与抽样取样,增加型式检验样本的取样范围和取样量。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本企业标准中,安全指标铅限量设定 0.9m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类铅限量 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 3 号科创基地 105室)委托盐城神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安丰镇安丰工业园财富大道 1 号)生产。本标准由南京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加兵、李坤、邹守建。本标准 2017 年 12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NJSH 0001S2020 1 1 人参颗粒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颗粒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5 年及 5 年以下人工种植)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粉碎、水浸提、过滤、浓缩、离心、干燥、制粒、包装制成的人参颗粒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 318-1997 人参制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J S Q BQ/NJSH 0001S2020 2 2 3.1.1 人参: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污染,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的规定,及 GB2762,GB27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测方法 色泽 类白色至棕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外观 颗粒状,大小一致,允许有少量粉末,无结块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人参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g)7.00 GB 5009.3 人参总皂苷/(g/100g)0.2 NY 318-1997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 3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3.5 净含量允差 单件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J S Q BQ/NJSH 0001S2020 3 3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4.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原料来源、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4.4 组批与抽样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0g 且不得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4.5 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项,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明冲调方式。产品说明中还应标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每天食用量(人参食用量3g/天),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铝箔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包装必须封装严密。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并有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本产品应离地 2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按不同品项分类堆码整齐。6 保质期 J S Q BQ/NJSH 0001S2020 4 4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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