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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ATC
0015
S-2019
人参五宝茶
2019
人参
五宝茶
备案号:QB64/0334S-2019 Q/NATC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ATC 0015S2019 人参五宝茶 2019 08-05 发布 2019 08-05 实施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ATC 001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ATC 0015S2019 1 人参五宝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五宝茶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黄精、桑椹、枸杞、红枣片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经筛选去杂,拼配、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采用冲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8672 枸杞 GB/T5835 干制红枣 GB 1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 17 号)的规定,与之实质等同。Q/NATC 0015S2019 2 3.1.2 黄精与桑椹: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与之实质等同。3.1.3 枸杞:应符合 GB 18672 标准要求。3.1.4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标准要求。3.1.5 冰糖:应符合 GB 13104 标准要求。3.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包装完整严密,内装各种配料比例适当,其色泽、形态正常,无霉变、无杂质 滋味与气味 冲泡后茶汤清澈透明,具有人参五宝茶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总灰分,%8.0 铅(以Pb计),mg/kg 2.0 二氧化硫(以SO计),g/kg 0.5 六六六总量,mg/kg 0.2 滴滴涕总量,mg/kg 0.2 三氯杀螨醇,mg/kg 0.2 氰戊菊酯,mg/kg 0.5 乙酰甲胺磷,mg/kg 0.1 杀螟硫磷,mg/kg 0.5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Q/NATC 0015S2019 3 6.1 感官要求 取最小包装单元样品观察其包装是否严密,然后将内容物全部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各种配料的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霉变、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冲泡后品尝滋味。6.2 样品处理 取最小包装单元为1份样品,将所有配料取出,取可食部分放入食物处理机中打碎,均匀后按需要量取样,分别检验理化指标。6.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6.4 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方法检验。6.5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6.6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规定方法检验。6.7 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 按GB/T 5009.19规定方法检验。6.8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方法检验。6.9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方法检验。6.10 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方法检验。6.11 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每个班次生产包装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5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 Q/NATC 0015S2019 4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 复验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