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MLK
0406
S-2019
宝贝快长®维生素C颗粒1-3岁香橙味
2019
宝贝
174
维生素
颗粒
香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LKKQ/MLK 0406 S-2019宝贝快长宝贝快长维生素维生素 C C 颗粒颗粒(1-31-3 岁岁)(香橙味香橙味)2019-03-08 发布2019-05-08 实施广广东东美美丽丽康康保保健健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6003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6日Q/MLK 0406 S-2019I前言本标准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宏新。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8日。Q/MLK 0406 S-20191宝贝快长宝贝快长 维生素维生素 C C 颗粒(颗粒(1-31-3 岁)(香橙味)岁)(香橙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宝贝快长维生素C颗粒(1-3岁)(香橙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维生素C(抗坏血酸)为原料,麦芽糖醇、异麦芽酮糖醇、柠檬酸、DL-苹果酸、柠檬黄铝色淀、香橙香精为辅料,经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补充维生素C保健功能的宝贝快长维生素C颗粒(1-3岁)(香橙味),功效成分是维生素C。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8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铝色淀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GB 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4486异麦芽酮糖醇YBB00132002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卫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维生素C(抗坏血酸):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Q/MLK 0406 S-201923.1.2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QB/T 4486的规定。3.1.3 麦芽糖醇:应符合GB 28307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5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3.1.6 柠檬黄铝色淀:应符合GB 4481.2的规定。3.1.7 香橙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8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淡黄色,色泽均匀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状 态颗粒,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功能要求补充维生素C。3.4 功效成分指标功效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功效成分指标项目指标每袋含 维生素 C(以 L-抗坏血酸计)3660 mg3.5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灰分,%10铅(以 Pb 计),mg/kg0.3总砷(以 As 计),mg/kg0.2总汞(以 Hg 计),mg/kg0.02柠檬黄,g/kg0.13.6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和酵母,CFU/g50沙门氏菌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3.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Q/MLK 0406 S-201933.7.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和(或)有关规定。3.8装量差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颗粒剂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740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 GB 16740 的规定检验。5.2 功效成分指标5.2.1 维生素C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第二部 维生素C颗粒中的含量测定规定的方法检验。5.3 理化指标5.3.1 水分按 GB 5009.3-2016第一法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灰分按 GB 5009.4-2016第一法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铅按 GB 5009.12-2017第一法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总砷按 GB 5009.11-2017中第一篇第三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柠檬黄按 GB 5009.3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总汞按 GB 5009.17-2014中第一篇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指标5.4.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4.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MPN计数法 规定的方法检验。5.4.3 霉菌及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4.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5装量差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颗粒剂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 产品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对留样观察的样品定期进行复检。Q/MLK 0406 S-201946.2.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功效成分指标、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除外)、装量差异,其它项目为不定期检验项目。6.3组批由同一批投料、同一台机混合后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6.4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检验项目用量三倍数量的样品,一式三份,用于检验、复验及备查。6.5 型式检验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6.6.1产品按本标准检验后,受检项目均合格,则该产品判定合格。检验中如发现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可加倍取样复检该指标,以复核结果为准,若复核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16740 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对标签、标志的规定。7.2 包装7.2.1 内包装:复合膜应符合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YBB00132002)的规定。规格为2g/袋。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并符合GB/T 6543的要求,其标识应符合GB/T 191规定。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恶臭等物品混装,混运。7.3.2 运输过程应防止烈日暴晒、雨雪淋袭。7.3.3 产品装卸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撞击、挤压、抛掷。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干燥的仓库内。仓库应有防潮、防火、防霉措施,保持清洁。7.4.2 产品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仓库堆放产品时应用与地面间距150 mm以上的垫板垫起。箱与墙壁之间距离应为500mm以上。7.4.3 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易挥发、恶臭等物品同库贮存。7.5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