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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WS
0001
S-2020
菜肴制品罐头
2020
菜肴
制品
罐头
Q/QZWS 泉州市伍氏企业美食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ZWS 0001S2020 菜肴制品罐头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3-10 发布 2020-03-20 实施 泉州市伍氏企业美食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1S2020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菜肴制品罐头,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泉州市伍氏企业美食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市伍氏企业美食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市伍氏企业美食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维民、陈加福、李云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1S2020 1 菜肴制品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肴制品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畜禽副产品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白砂糖、味精、食用盐、植物油、酱油、食醋、食用淀粉、冰糖、豆豉、液态调味料(蚝油、料酒、喼汁等)、固态调味料(鸡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咖喱粉、沙茶辣等)、半固态调味料(豆瓣酱、沙茶酱、番茄酱、甜面酱、排骨酱、海鲜酱、南乳汁等)、香辛料、变性淀粉、复配膨松剂、复合磷酸盐、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预处理、加工熟制、包装、杀菌而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1S2020 2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1999 蚝油 GB/T 22266 咖喱粉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T 35883 冰糖 SB/T 10296 甜面酱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SB/T 10459 番茄调味酱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按主要原料不同分为畜禽肉菜肴制品罐头、水产菜肴制品罐头、果蔬菜肴制品罐头、蛋类菜肴制品罐头、食用菌菜肴制品罐头、谷物菜肴制品罐头、豆类菜肴制品罐头、薯类菜肴制品罐头、其他菜肴制品罐头。3.1 畜禽肉菜肴制品罐头 以畜禽肉、畜禽副产品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2 水产菜肴制品罐头 以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3 果蔬菜肴制品罐头 以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1S2020 3 3.4 蛋类菜肴制品罐头 以蛋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5 食用菌菜肴制品罐头 以食用菌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6 谷物菜肴制品罐头 以谷物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7 豆类菜肴制品罐头 以豆类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8 薯类菜肴制品罐头 以薯类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9 其他菜肴制品罐头 由除上述规定的产品以外的其他的菜肴制品罐头。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 复配膨松剂应符合 GB 1886.245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3 畜禽肉、畜禽副产品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2707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4 豆制品应符合 GB 2712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5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6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7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4.1.8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10 水产动物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11 蛋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2749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12 豆类、谷物、薯类、果蔬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1.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14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15 动物性水产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16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2729.1、GB/T 15691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17 藻类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18 蚝油应符合 GB/T 21999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19 咖喱粉应符合 GB/T 22266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0 复合磷酸盐应符合 GB 26687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1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1S2020 4 4.1.2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23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1.24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5 甜面酱应符合 SB/T 10296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6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7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8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29 番茄酱应符合 SB/T 10459 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30 谷物制品、薯类制品、果蔬制品、变性淀粉、豆豉、喼汁、沙茶辣、豆瓣酱、沙茶酱、排骨酱、海鲜酱、南乳汁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1.31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a/(%)标签明示的固形物含量 组胺b/(mg/100g)100 米酵菌酸c/(mg/kg)0.25 a仅限标签有标注固形物含量的产品需要检测。b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产品。c仅适用于银耳产品。4.4 质量安全指标 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中铅的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4.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畜禽肉、豆类 谷物、蛋类 水产、果蔬、食用菌、薯类、其他 铅(以 Pb 计)/(mg/kg)0.5 0.2 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1S2020 5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有无杂质情况。按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处理后嗅闻和品尝,检查其气味和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 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5.2.2 组胺 按GB 5009.208的规定执行。5.2.3 米酵菌酸 按GB 5009.189的规定执行。5.3 质量安全指标 5.3.1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3.2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5.3.3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的规定执行。5.4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1S2020 6 按GB 4789.26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辅料、同一工艺、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按 QB/T 1006 的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