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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XD
0007
S-2020
复合黑红糖
2020
复合
Q/QYXD 0007S2020 备案号:QB64/0298S-2020 Q/QYXD 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YXD 0007S2020 复合黑(红)糖 2020-07-22 发布 2020-07-22 实施 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Q/QYXD 0007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成霞、夏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YXD 0007S2020 1 复合黑(红)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黑(红)糖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黑糖或红糖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生姜粉、红枣粉、枸杞粉、山楂粉、重瓣红玫瑰花粉、桂圆粉、阿胶粉等一种或多种辅料,经清理、干燥、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复合黑(红)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添加辅料的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老姜黑糖;b)红枣黑糖;c)枸杞黑糖;d)山楂黑糖;e)玫瑰黑糖;f)桂圆黑糖;g)阿胶黑糖;h)原味黑糖。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Q/QYXD 0007S2020 2 4.1.1 红糖或黑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4.1.2 生姜粉、红枣粉、枸杞粉、山楂粉、重瓣玫瑰花粉、桂圆粉、阿胶粉等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各品种复合黑(红)糖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各品种复合黑(红)糖应有的滋味,产品及其水溶液应味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外观形状,无超解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检验项目 指标 水分/(%)15.0 总糖分(以葡萄糖计)/%65.0 铅(以Pb计)/(mg/kg)0.4 总砷/(mg/kg)0.4 4.5 生物 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7.3 总糖按 GB/T 5009.8 规定方法检验。7.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7.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Q/QYXD 0007S2020 3 7.6 生物指标按按GB 13104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类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9.2.2 外包装采用纸箱,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