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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SG
0037
S-2022
劲液思TM鹿鞭鹿血食丸
2022
劲液思
TM
鹿血
Q/QYSG西安千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YSG 0037S2022劲液思TM鹿鞭鹿血食丸2022-02-20发布2022-03-10实施西安千 益生 物工 程 有 限公 司发布Q/6 1 0 0 0 0-1 3 49 7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3 0 9Q/QYSG 0037S2022I前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的规定进行编制。本文件由西安千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西安千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起草人:孙小荣。本文件批准人:孙晓娟。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QYSG 0037S20223劲液思TM鹿鞭鹿血食丸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劲液思TM鹿鞭鹿血食丸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鹿鞭(养殖梅花鹿)、鹿血(养殖梅花鹿)、红参(人工种植5年及5年以下人参经刷洗、蒸制、干燥制成)、蛹虫草、黄精、枸杞、杜仲雄花、茯苓、葛根、覆盆子、大枣、牡蛎、蜂蜜、复配被膜剂普鲁兰多糖(最大食用量50g/kg)、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为原料,经前处理、配料、粉碎、混合、制丸、选丸、干燥、包衣、包装制成的劲液思TM鹿鞭鹿血食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 317鹿副产品SB/T 10347糖果 压片糖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6号)Q/QYSG 0037S20224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黄精、茯苓、牡蛎、葛根、覆盆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规定。3.1.2鹿鞭、鹿血: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和NY 317的规定。3.1.3红参: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 17号)和DBS22/024的规定。3.1.4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10号)的规定。3.1.5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6杜仲雄花: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的规定。3.1.7复配被膜剂普鲁兰多糖、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3.1.8大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9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褐色或深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嗅,无异味组织形态外观圆整,大小均匀,无粘连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13.0粗多糖/(mg/100g)200铅(以Pb计)/(mg/kg)0.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99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2Q/QYSG 0037S20225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7403的规定。3.8.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8.1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8.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8.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4.2理化指标4.2.1干燥失重:按 SB/T 10347 附录 A 执行。4.2.2粗多糖: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执行。4.2.3铅:按 GB 5009.12 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4.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4.4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数量为 12 个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用于复查。5.3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Q/QYSG 0037S20226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5.3.2型式检验5.3.2.1检验项目为本文件3.23.5的全部项目。5.3.2.2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c)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且不得复验。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并标示每日最大食用限量不超过50克及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食用真菌过敏者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GB 4806.1、GB 4806.7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6.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3运输6.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贮存6.4.1产品应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储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产品在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