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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KJ 0012 S-2019 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糖肽菊花颗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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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KJ 0012 S-2019 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糖肽菊花颗粒 2019 特殊 膳食 食品 枸杞 糖肽 菊花 颗粒
备案号:QB64/0494S-2019 Q/QYKJ 宁 夏 杞 芽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YKJ 0012S2019 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糖肽菊花颗粒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糖肽菊花颗粒 2019-11-26 发布2019-11-26 发布 2019-2019-11-26 实施-26 实施 宁夏杞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QYKJ 0012S2019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杞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杞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波、王春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YKJ 0012S2019 2 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糖肽菊花颗粒 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糖肽菊花颗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枸杞糖肽颗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或枸杞叶为原料,经过水提取、过滤、干燥制成的枸杞提取物与菊花、决明子、蓝莓经提取所得的浸膏粉混合,添加鹿奶粉、叶黄素酯与辅料、混合、造粒、烘干等工序制成的适用于辅助眼疾人群食用的特殊膳食食品枸杞糖肽菊花颗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检验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7658 蓝莓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18672 枸杞 GB/T 29602 固体饮料 NY/T 743 绿色食品 绿叶类蔬菜 Q/QYKJ 0012S2019 3 QB/T 5176 枸杞多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 菊花、决明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告 2008 年 第 12 号 叶黄素酯 新食品原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3.1.2 枸杞叶应符合NY/T 743要求。3.1.3 鹿奶粉应符合GB 19644的要求。3.1.4 叶黄素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的规定。每 100 克产品添加叶 黄素酯 0.04 克。3.1.5 蓝莓应符合GB/T 27658 的规定 3.1.6 菊花、决明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的规定。3.1.7 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产品特有色泽 滋味和气味 冲溶后呈悬浮液,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颗粒或粉末状,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7.0 枸杞多糖,%3.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Q/QYKJ 0012S2019 4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污染物指标 项目 指标 铅(Pb),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置于透明玻璃烧杯内用 75 mL 80 以上的纯净水冲溶后,嗅其香气,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枸杞多糖按 QB/T 5176 进行检验。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5.3 污染物检验 5.3.1 铅按 GB 5009.12 进行检验。5.3.2 砷按 GB/T 5009.11 进行检验。5.4 微生物检验 5.4.1 致病菌按 GB 4789.4 及 GB 4789.10 进行检验。5.4.2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按 GB 4789.2、GB 4789.3 及 GB 4789.15 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Q/QYKJ 0012S2019 5 6.1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 10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6.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大肠菌群。6.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d)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13432的规定。7.1.2 适宜人群:适用于辅助眼疾人群食用。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或复合袋包装,产品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 运输 7.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贮存温度应在 25 以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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