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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QT
0002
S-2022
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型
2022
强化
营养素
谷物
特殊
膳食
食品
备案号:QB64/0225S-2022Q/NXQT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XQT 0002S2022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型2022-05-18 发布2022-05-18 实施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Q/NXQT 0002S20221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NXQT 0002S-2020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型。本标准与Q/NXQT 0002S-2020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标准范围。-修订了技术要求。-修订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平、雍跃文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QT 0002S20222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种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型的技术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膨化或熟化谷物粉(燕麦粉、荞麦粉、大米粉、小米粉、糙米粉、大麦粉、薏米粉中的一种或数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大豆分离蛋白、奇亚籽或奇亚籽粉、枸杞粉或枸杞提取物、椰子油微囊粉、中链甘油三酯微囊粉,添加复配营养强化剂,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经过筛、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包装制成的一种适用于超重及需要控制体重的人群食用的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0371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41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制品中维生素 A、D、E 的测定GB 5413.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制品中维生素 C 的测定GB 5413.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制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Q/NXQT 0002S20223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4 年第 10 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燕麦粉、荞麦粉、大米粉、小米粉、糙米粉、大麦粉、薏米粉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3.1.2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 GB/T 20371 的规定。3.1.3枸杞粉:应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关标准规定。3.1.4椰子油微囊粉:应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关标准规定。3.1.5中链甘油三酯微囊粉:应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关标准规定。3.1.6奇亚籽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相关要求。3.1.7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臭外观形状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能量,KJ/100g1000水分,g/100g10蛋白质,g/100g2.0Q/NXQT 0002S20224脂肪,g/100g0.5碳水化合物,g/100g15维生素 A,gRE/100g200400维生素 C(抗坏血酸),mg/100g2550维生素 E,mgdl-TE/100g1535锌(Zn),mg/100g3.511.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微生物指标3.6.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3.6.2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7101相关规定。3.7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7.1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中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杯内冲溶剂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止 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Q/NXQT 0002S202255.2理化指标测定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5.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脂肪按 GB/T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碳水化合物:按 GB 10769 中 5.3 条款表 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并计算。5.2.5维生素 A:按 GB 541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锌:按 GB 5413.2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霉菌和酵母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致病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5净含量:按 JJF1070 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单元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5kg),样品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2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7.1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13432 及 GB 28050 的规定。Q/NXQT 0002S202267.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防止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应存放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仓库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1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_